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解讀】本條是關于制定本《煤礦安全規程》(簡稱《規程》)目的和依據的規定。
煤礦企業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必須消除危險并且保證職工人身不受傷害、預防事故發生,確保生產正常進行。這是直接關系到保護生產力和發展生產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對煤礦生產的一項基本要求。我國95%的煤礦是井工開采。其主要特點是井下作業環境差、勞動強度大;地質條件復雜,經常受到頂板、瓦斯、礦塵、水、火等災害的威脅;井下生產是多工種、多系統交叉作業,生產工藝復雜;存在安全裝備水平低、員工素質不高等不安全因素。目前,我國煤礦事故多、傷亡大、職業病嚴重的狀況尚未得到根本的好轉。為此,根據煤礦生產的特點和具體條件,以及對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制定保障煤礦安全的毛煤礦安全規程),運用法律的形式來規范人的行為和技術標準,使其具有強制性的效力。
《煤礦安全規程》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它與礦山安全生產的法律是互相銜接的,基本精神完全一致,可以說是礦山安全生產法律的具體化。因此,(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是《煤礦安全規程》制定的直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