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的通知 礦安〔2023〕129號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的通知
礦安〔2023〕129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3年第2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9月28日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煤礦安全保障能力和生產效率,引導和推動煤礦企業加強機械化、自動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簡化生產系統,優化勞動組織,減少入井(坑)作業人數,從源頭上防控群死群傷事故風險,結合煤礦安全生產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國所有的生產、建設煤礦。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煤礦類型及采掘工作面范圍的界定如下:
(一)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礦井、沖擊地壓礦井。
(二)采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回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回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
采掘工作面限員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煤礦安全監管監察等執法人員、煤礦上級公司檢查人員、煤礦礦級領導及職能部門巡檢人員、巡回瓦斯檢查員(當班專職瓦斯檢查員除外)等,上述人員進入采掘工作面時,區別管理人員定位卡,嚴格控制時長,不得影響煤礦正常生產活動。
第四條 井工煤礦單班入井作業人數應符合以下規定:
生產能力K (萬t/a) |
災害嚴重礦井(人) | 其他礦井(人) |
K≤30 | ≤100 | ≤80 |
30<K≤60 | ≤200 | ≤100 |
60<K<120 | ≤300 | ≤180 |
120≤K<180 | ≤400 | ≤200 |
180≤K<300 | ≤600 | ≤280 |
300≤K<500 | ≤800 | ≤400 |
K≥500 | ≤850 | ≤450 |
礦井類型 | 機械化采煤工作面(人) | 炮采工作面(人) | |
檢修班 | 生產班 | ||
災害嚴重礦井 | ≤40 | ≤25 | ≤25 |
其他礦井 | ≤30 | ≤20 | ≤25 |
礦井類型 | 綜掘工作面(人) | 炮掘工作面(人) |
災害嚴重礦井 | ≤18 | ≤15 |
其他礦井 | ≤16 | ≤12 |
生產能力K (萬t/a) |
剝采比R (m3/t) |
單班入坑作業人數(人) |
K≤100 | R<6 | ≤80 |
R≥6 | ≤120 | |
100<K≤400 | R<6 | ≤200 |
R≥6 | ≤250 | |
400<K<1000 | R<6 | ≤300 |
R≥6 | ≤400 | |
1000≤K<2000 | R<6 | ≤550 |
R≥6 | ≤650 | |
2000≤K<3000 | ≤750 | |
K≥3000 | ≤850 |
第八條 露天煤礦入坑通勤車最大乘坐人數不得超過29人,一個爆破區域(100米范圍內)作業人數不得超過9人,采剝設備之間安全距離、運輸設備行駛前后安全距離,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
第九條 煤礦交接班期間井(坑)下瞬時總人數(不包含采掘工作面)不受限員規定限制,應盡量縮短交接班時間,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瞬時總人數不得超1000人。交接班期間井(坑)下停止放炮、排放瓦斯、啟封密閉、動火等危險作業,強化勞動組織,合理劃分交接區域,防止人員過度集中。露天煤礦除坑下固定設備操作人員外,原則上在坑上交接班,不具備條件的應選擇在穩定邊坡區域交接班。
第十條 煤礦要不斷優化生產系統,盡量減少作業地點,制定入井(坑)作業限員制度,嚴格控制井(坑)下總人數和采掘工作面作業人數,災害嚴重礦井采掘工作面作業人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井工煤礦采掘工作面入口懸掛限員牌板,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布置人員位置監測系統讀卡分站,露天煤礦在入坑口處安裝讀卡基站,實時監測入井(坑)人員數量,并接入監測預警系統。煤礦要制定減人計劃,明確減人目標,確保達到限員要求。
第十一條 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要將煤礦執行限員規定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強化監督檢查,督促煤礦認真落實限員要求。
第十二條 對未達到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要求的煤礦,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查處煤礦自整改完成起半年內,不予核增生產能力、不予通過一、二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露天煤礦3年后執行本條規定。
第十三條 災害嚴重礦井采掘工作面確需增加災害治理人員的,“三軟煤層”礦井確需增加巷修人員的,新水平開拓延伸、掘進工作面走向距離超過1000m確需增加人員的,采用充填開采、沿空留巷、盾構機掘進工藝確需增加施工人員的,露天煤礦地質條件復雜、運距過大、受地下水等災害影響大確需增加入坑人員的,必須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現場審查同意,并報告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
第十四條 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煤礦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煤安監行管﹝2018﹞3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