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間距不得小于30m。
(二)采用中央式通風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當規定井田邊界的安全出口。
(三)新建、擴建礦井的回風井嚴禁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安全出口。
(四)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盤)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者采(盤)區嚴禁回采。
(五)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六)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不大于45度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者梯道。傾角大于45度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者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度,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七)安全出口應當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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