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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好旱V自救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3-11-30 08: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山西省 自救器 辦法 意見稿

                    各市應急管理局,各省屬煤炭集團,各煤礦處室:

                    為加強煤礦自救器使用管理,省應急管理廳組織制定了《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附件1),現征求意見建議。煤礦自救器生產單位意見由各省屬煤炭集團征求,每個集團至少征求兩家自救器生產單位意見。請填寫《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表》(附件2)發送至電子郵箱sxyjtmktfc@163.com,

                    截止時間為2023年11月30 日。

                    聯系人及電話:藺椿豪,0351-6819779。

                    附件: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2023年11月22 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煤礦自救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省煤礦自救器的使用管理,提高井下突發災害事故時作業人員的自救能力,確保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用自救器》(GB24502-2023),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所有井工煤礦。

                    第二章自救器配備

                    第三條煤礦企業應結合本礦井避災路線和避險時間要求,選用防護時間滿足入井作業人員撤到井口或井下避難硐室要求的自救器,額定防護時間不低于30分鐘且符合《煤礦用自救器》(GB24502-2023)表1要求。

                    第四條嚴禁使用已淘汰的過濾式自救器,嚴禁新采購化學氧自救器,按國家規定逐步淘汰化學氧自救器。

                    第五條煤礦企業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應根據井下作業人數、作業地點、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等因素進行合理配置,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每人一臺,同時要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保障井下自救器補給站、避難硐室自救器的配備量,并保持總量的5%—10%作為備用。

                    第六條煤礦企業應在避災路線上設置自救器補給站,補給站應有清晰、醒目的標識。

                    第七條井下避難硐室應配備自救器,其數量按每個避難硐室內同時避難的最多人數配備。

                    第三章自救器采購驗收

                    第八條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采購經國家礦用產品安全標志中心頒發安全標志證書的企業生產的自救器,嚴禁采購沒有取得煤安標志、煤安標志過期或煤安標志為“暫停”狀態的自救器。

                    第九條自救器應進行出廠檢驗,檢驗項目為《煤礦用自救器》(GB 24502-2023)表3、表4 內容。

                    第十條煤礦企業要對新采購批次的自救器進行抽檢驗收和性能測定,驗收不合格的產品嚴禁使用。

                    第十一條煤礦企業應建立自救器采購驗收臺賬,記錄自救器的名稱、型號、數量、生產廠家、生產日期、保質期、驗收情況等信息。

                    第十二條煤礦企業應根據入井人員變化和自救器完好情況,及時補充購置自救器。

                    第四章自救器培訓

                    第十三條煤礦企業應加強對入井人員正確使用自救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每年至少培訓一次,自救器培訓要采取“理論+實操”教學模式開展,重點做好實操教學。

                    第十四條煤礦企業應建立自救器培訓檔案,記錄培訓情況和考核成績,不合格人員經復訓合格后方可入井。新工人入井前,必須接受不少于8小時的培訓,達到30秒內完成自救器盲戴的熟練程度。凡自救器培訓合格的人員要本人簽字并在培訓部門存檔。

                    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將自救器佩戴使用時注意事項做為班前會安全內容進行講解,并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入井人員經過培訓后,必須了解所佩戴的自救器的構造、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和故障處理等,并進行實際 操作演練,自救器盲戴時間超過30秒的,不得入井作業。煤礦企業每班必須對入井人員盲戴自救器情況進行抽查,抽查在地面進行,抽查完成后要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外來人員在入井前,應接受自救器使用方法的培訓,培訓合格并簽字確認后方可入井。

                    第十八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煤礦主體企業日常檢查時要對煤礦自救器抽查制度進行檢查,同時隨機抽查入井人員盲戴自救器情況,抽查在地面進行,每次抽查不得少于5人。

                    第五章自救器使用

                    第十九條入井人員每次入井前、出井后,要對所攜帶的自救器外殼、封印條、壓力等進行檢查,發現不完好的自救器必須及時更換。

                    第二十條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嚴禁敲、打、撞擊自救器,嚴禁接觸電源或其他裸露帶電物體,嚴禁接觸酸性液體,嚴禁無故打開、隨意拆卸自救器和更換自救器零部件,禁止亂扔亂放。

                    第二十一條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從采掘工作面等作業地點步行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應到就近的避難硐室避難或更換自救器。

                    第二十二條在發生瓦斯事故、煤塵爆炸和火災事故后,作業人員應在30秒內戴好自救器迅速撤至安全地點直至地面,嚴禁因佩戴不舒服中途脫掉自救器。壓縮氧自救器在使用過程中要注意觀察壓力表的情況,以掌握耗氧情況及撤離災區的時間,選擇到達新鮮風流的最短路線。

                    第六章自救器管理維護

                    第二十三條煤礦企業應建立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確管理責任,確保自救器配備數量滿足要求,入井使用的自救器全部完好。

                    第二十四條自救器保管場所應設有專職管理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負責自救器的收發、保管、日常維護、檢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自救器應按照生產日期、批次、型號等分類存 放,并做好標識,實行統一編號,統一上架管理。應建立自救器使用管理臺帳,包括自救器的編號、生產日期、入庫日期、發放日期、使用者姓名、使用情況、維護情況及報廢日期等內容,臺賬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六條自救器的保管場所應保持通風良好,溫度在0~40°范圍內,遠離熱源,嚴禁和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共存。

                    第二十七條自救器的專職管理人員應定期對自救器進行檢驗,并做好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自救器的編號、檢驗日期、檢驗項目、檢驗結果及檢驗人等。不具備檢驗條件的煤礦企業可以委托有資質的檢驗單位進行檢驗。主要檢驗項目包括:

                    1.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包括其外觀清潔、完好性,壓力表指示值等,凡自救器開啟、封印條斷裂、外殼嚴重破損變形的自救器一律報廢,保證在用自救器完好,各項功能、參數指標符合要求;

                    2.化學氧自救器每季度進行一次氣密檢查,自救器呼吸系統經負壓氣密性實驗,30秒內壓力計變化值不應大于100Pa;

                    3.壓縮氧自救器每季度檢查一次氧氣瓶壓力,壓力小于18MPa的自救器應進行返修處理,檢查氫氧化鈣更換情況,氫氧化鈣至少6個月更換一次,換藥后,檢測呼吸系統氣密性,呼吸系統經正壓和負壓氣密性實驗測定1分鐘內壓力計變化值不應大于50Pa。

                    第二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時,應對自救器進行氣密性檢查,不具備自救器氣密性檢查條件的煤礦企業,需將自救器返廠或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查:

                    1.封印條被損壞,或自救器被開啟、維修重裝后;

                    2.自救器受到磕碰或跌落,造成嚴重震蕩時;

                    3.自救器與化學性藥品等有刺激性、腐蝕性物質接觸后;

                    4.自救器長期存放,氣囊、連接管等塑料材質可能出現老化、粘連等情況時;

                    5.其他影響正常使用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自救器自出廠日期起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必須立即報廢,嚴禁超期使用。

                    第三十條對銘牌不清晰,不能確定出廠日期的自救器必須報廢。

                    第三十一條凡開啟過的化學氧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必須報廢。

                    第三十二條報廢的自救器應按照自救器生產企業使用說明的方法銷毀。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各煤礦企業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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