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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拒絕配合勞動監察的法律責任?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16-04-20 09:12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如果有以下拒絕配合勞動監察的行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三)項規定的行為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2)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4)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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