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上海地區,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約定低于最低工資嗎?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0-06-01 12:06
來源:煤礦安全網
[專業解答]
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司法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結合上海地區司法實踐可知,雙方對競業限制補償數額金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限制約定金額的下限。
同時需要提示的是,雖然上海地區競業限制補償金可以約定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但考慮到競業限制補償金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后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具有直接關聯,故建議用人單位還是應當根據員工崗位涉密性、公司實際需求等情況,約定合理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