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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北團煤礦“10·19”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3-03-12 08:33 來源:煤礦安全網 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北團煤礦 頂板 次生

                    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北團煤礦“10•19”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北團煤礦“10·19”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調查組

                    目錄

                    一、事故企業基本概況 -2-

                    (一)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2-

                    (二)北團煤礦證照情況 -3-

                    (三)礦井概況 -4-

                    (四)礦井生產建設情況 -7-

                    (五)北團煤礦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等情況 -9-

                    (六)礦井隱蔽井口(通道)等情況 -10-

                    (七)北團煤礦采掘承包等情況 -11-

                    二、事故相關企業基本概況 -11-

                    (一)連城縣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11-

                    (二)北團煤礦爆破工程作業情況 -12-

                    三、事故基本情況 -13-

                    (一)事故區域概況 -13-

                    (二)事故區域當班人員分布情況 -14-

                    (三)事故采煤工作面作業方式 -15-

                    (四)事故發生情況和救援經過 -15-

                    (五)事故瞞報、謊報和核查經過 -17-

                    (六)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19-

                    四、事故類型認定 -19-

                    五、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19-

                    (一)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19-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0-

                    六、連城縣煤礦安全監管等情況 -20-

                    (一)連城縣煤炭行業服務中心 -20-

                    (二)羅坊鄉人民政府 -21-

                    七、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21-

                    (一)直接原因 -21-

                    (二)間接原因 -22-

                    (三)事故性質 -28-

                    八、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29-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2人) -29-

                    (二)建議移交司法處理人員(6人) -29-

                    (三)建議給予黨紀處分及行政處罰的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12人)-35-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4人) -41-

                    (五)建議做出書面檢查(2人) -42-

                    (六)對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處理建議 -42-

                    (七)建議對連城縣有關部門的處理 -44-

                    (八)建議移送龍巖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44-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45- 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北團煤礦“10·19”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調查報告

                    2022年10月19日11時10分,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北團煤礦(以下簡稱“北團煤礦”)四采區±0m南集運巷二石門的5#采煤工作面發生一起頂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北團煤礦隱瞞不報,且為了掩蓋違法違規組織生產行為,組織工人入井在事故區域設置假柵欄。23時50分,北團煤礦四采區±0m水平東運巷發生次生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北團煤礦發生次生運輸事故后,仍然隱瞞不報。北團煤礦“10·19”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96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接到群眾事故舉報后,連城縣人民政府立即組織核實并向龍巖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及核實情況。接到事故報告后,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等有關領導先后作出指示或批示,要求核實事故傷亡人數、查明事故原因和瞞報情況,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妥善處理事故善后等工作。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福建局(以下簡稱“福建局”)主要領導第一時間派出工作組趕赴北團煤礦指導事故處置等工作,龍巖市、連城縣人民政府組織人員處置事故善后等相關工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工作要求,經福建局與龍巖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對該起事故提級調查。2022年10月22日,福建局牽頭組織龍巖市人民政府及龍巖市應急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資源局、總工會成立了北團

                    煤礦“10·19”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下設綜合組、管理組和技術組,聘請了4名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同時,事故調查組邀請龍巖市紀委監委成立追責問責組,介入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要求,通過現場勘查、井下測量、調查取證、專家論證、技術認定和綜合分析等方式方法,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類型、性質和責任;查明了煤礦企業在事故中的責任和連城縣煤炭行業服務中心等相關部門在煤礦安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及防范措施建議,形成了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企業基本概況

                    (一)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團公司”)位于龍巖市連城縣北團鎮上江村,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2003年9月11日成立,行政區劃隸屬連城縣北團鎮和羅坊鄉分別管轄。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000158101725N,有效期至2043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趙某某,總經理江某某;股東鐘某某、李某某、江某某、陳某、林某某、魏某某、朱某某;經營范圍:煤的地下開采(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該公司下屬1處生產礦井,即北團煤礦。

                    經調查,北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趙某某主要負責自然資源、環保、井下工程驗收等工作,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350121198907153755,有效期至2023年9月17日②。北團公司股東、總經理江某某主要負責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等工作,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北團公司股東鐘某某主要負責財務和煤炭銷售等工作。北團公司管理人員鐘某某③主要負責地面管理、運輸調度、地面工程驗收和設備材料采購等工作。

                    (二)北團煤礦證照情況

                    北團煤礦系證照齊全礦井。采礦許可證證號C3500002013091120131285,生產規模21萬噸/年,礦區面積11.0947Km2,礦區范圍由24個拐點圈定,開采深度分別為620m~-350m、530m~438m和450m~280m,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閩)MK安許證字〔2022〕K4,安全許可范圍:煤炭開采(主井+385m,副井+395m,風井+447m,排矸平硐+410m,進風平硐+375m;采掘范圍:標高+275m~-150m,不含建設的四采區),有效期至2023年9月12日。主要負責人黃某某,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證號350423197409226557,有效期至2022年9月2日。

                    (三)礦井概況

                    1.開采條件。北團礦區劃分為北團、隔川兩個井田,主要開采二疊系童子巖組第三段2#、4#、5#煤層,1#下、6#煤層局部可采,均為低灰、中硫、低磷、高發熱量、中熔灰分的無煙煤。2#煤層厚度0.4~1.12m,平均厚0.72m;4#煤層厚度0.41~2.17m,平均厚0.69m;5#煤層厚度0.62~2.9m,平均厚1.49m。礦井為低瓦斯礦井,煤塵無爆炸性,煤層自燃傾向性均為Ⅲ類(不易自燃),水文地質類型中等,無瓦斯突出、沖擊地壓現象。截至2016年6月,礦井保有資源儲量1015.89萬噸。2022年9月,礦井公告生產能力15萬噸/年。設計采煤方法為走向長壁采煤法,爆破  落煤,搪瓷溜槽溜煤,單體液壓支柱支護(煤層厚度0.8m以下采用木支護),全部垮落法管理頂板。

                    2.主要生產系統

                    (1)開拓情況。礦井采用平硐暗斜井和斜井開拓方式,劃分±0m、-200m兩個水平,上、下山開采,布置三個采區,即:三采區、七采區和四采區,其中:三采區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220m~+275m一個區段;七采區設計生產能力9萬噸/年,共有-50m~±0m、-100m~-50m、-150m~-100m三個區段;四采區為建設采區,接替三采區,設計生產能力6萬噸/年,建設工程主要內容為+150m絞車房、±0m排水系統、+150m~±0m軌道上山、+150m~±0m行人上山和±0m、+40m、+70m、+110m、+150m區段石門運輸巷等巷道,并增加+375進風平硐排矸功能。

                    礦井共有5個井口,即:一號井+375m進風平硐、二號井+385m主井、二號井+395m副井、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和三號井+447m風井。

                    (2)通風系統。礦井通風方式為機械抽出式負壓通風,進風井三個,即:一號井+375m進風平硐、二號井+385m主井、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回風井兩個,即:二號井+395m副井和三號井+447m風井。二號井+395m副井、三號井+447m風井分別配備2臺FBCDZ-6-No.13B型礦用防爆對旋式軸流主通風機,電機功率2×30Kw。

                    (3)排水系統。礦井采用分區接力排水方式。北團井田通過七采區-200m排水系統及二號井+395m副井下部±0m水平排水系統接力抽排,將礦井水從-200m抽排至±0m水平,再由±0m水平抽排至二號井+395m副井井口。隔川井田通過三采區±0m水平排水系統,將礦井水抽排至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井口。

                    (4)供電系統。礦井采用雙回路供電,一回路電源引自北團變電站10KV電網,另一回路引自羅坊變電站10KV電網。10KV雙回路高壓入井,在井下±0m水平的井底車場附近設±0m中央變電所。

                    (5)提升運輸系統。二號井+385m主井設計承擔全礦井的原煤運輸,地面絞車房裝備1臺JK2.0×1.8-20型礦用提升機;三號井+410m排矸絞車房兼三采區提升,裝備1臺JTPB1.6×1.5型礦用防爆絞車;七采區提升運輸裝備1臺JTPB1.6×1.2型礦用防爆絞車。±0m水平運輸大巷采用CJY7/6G型7噸架線電機車集中運輸,各采區及水平采用2.5噸防爆蓄電池電機車運輸。二號井副井+395m~+150m、三采區+410m~±0m人行上山、七采區±0m~-200m人行上山分別安設架空乘人裝置。

                    (6)安全監測監控和人員定位系統。礦井采用鎮江中煤電子有限公司KJ101(X)A型安全監控系統和KJ106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在各井口及監控值班室安裝有視頻監控。二號井+395m副井調度監控室具備相關數據的儲存、查閱等功能。

                    (7)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緊急避險系統。礦井在二號井+395m副井、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空壓機房共配備5臺功率55Kw的LG-10/8型螺桿式空壓機。采用ZYJ-M6型壓風供水自救系統,與礦井壓風系統共用管路系統。采用ZYJ-M6型壓風供水自救系統,與礦井井下消防灑水系統共用管路系統。在+385m主井的±0m下部車場附近設置臨時避難硐室。

                    (8)通訊聯絡系統。礦井在二號井地面工業廣場調度室設置1臺SOC-P4810/500程控電話交換機,各主運巷、硐室及采掘工作面配備KTH106礦用直通電話。

                    (四)礦井生產建設情況

                    1.歷史沿革。北團煤礦原為連城縣地方國有煤礦,1976年設計建井,設計井型6萬噸/年,1980年8月建成投產。2002年11月,北團煤礦改制為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

                    2.煤炭資源整合。2009年1月、2010年5月,經原省經貿委批復同意,以北團煤礦為主體整合連城縣上江煤業有限公司上江煤礦,設計生產能力為9萬噸/年。2010年6月,經原省經貿委同意,該礦井資源整合建設規模由9萬噸/年調整為15萬噸/年。2011年12月,經原省經貿委批復同意,以整合后的北團煤礦為主體整合連城縣羅坊煤礦有限公司羅坊煤礦,設計生產能力15萬噸/年。經北團煤礦組織施工建設,2015年4月,北團煤礦資源整合項目竣工驗收。

                    3.改建工程。2016年10月,經原連城縣煤管局改建工程項目立項,原龍巖市煤管局改建項目核準,同意北團煤礦實施改建工程。北團煤礦改建工程分為一、二等兩期工程,一期工程為三、七采區建設,二期工程為四采區建設,接替三采區。2017年1月,原龍巖市煤管局分別批復該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及初步設計。同月,原連城縣煤管局同意開工建設。2018年8月,原龍巖市煤管局批復同意該改建工程項目一期工程聯合試運轉,并要求暫停四采區建設,委托原設計單位進行生產區域和建設區域相互影響的論證,經批復后方可繼續四采區建設。同年11月,北團煤礦改建工程一期工程竣工驗收。2020年2月、6月,龍巖市工信局分別批復該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及初步設計,設計建設工期24個月。同年6月,北團煤礦向原連城縣煤炭行業發展中心提交改建工程(二期工程)開工建設的備案函并開工建設。2022年5月,北團煤礦向連城縣工科局提出順延工期申請。經連城縣工科局組織審查確認,向龍巖市工信局提出延期申請。同年6月,經龍巖市工信局同意,該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工期延至2022年11月7日。

                    4.實施采掘接續優化。2022年5月,北團煤礦編制《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北團煤礦采掘接續優化改造方案》。

                    該方案主要內容為:對2021年原有的4采12掘共16個采掘工作面進行優化調整,優化后共8個采掘工作面。2022年6月,龍巖市工信局批復該優化改造方案。

                    經調查,北團煤礦未按照批復的優化改造方案組織生產建設,實際在井下布置采掘工作面共計37個,其中:采煤工作面19個,掘進工作面18個。各采掘工作面分布為:老五采區布置4采1掘共計5個采掘工作面;七采區布置7采6掘共計13個采掘工作面;三采區布置4采5掘共計9個采掘工作面;四采區布置4采6掘共計10個采掘工作面。

                    2021年,北團煤礦原煤產量8.7萬噸,其中四采區原煤產量0.4455萬噸。2022年1月~10月19日,北團煤礦原煤產量約5.6萬噸,其中四采區±0m南集運巷原煤產量約0.651萬噸。

                    (五)北團煤礦安全生產機構和管理等情況

                    北團煤礦配備“五職”礦長,即:礦長黃某某,總工程師林某某,生產副礦長葉某某,安全副礦長賴某某,機電副礦長伍某某。礦長黃某某全面負責北團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工作,總工程師林某某負責北團煤礦技術安全管理工作,生產副礦長葉某某負責北團煤礦生產管理工作,安全副礦長賴某某負責北團煤礦安全管理工作,機電副礦長伍某某負責北團煤礦機電技術管理工作。

                    北團煤礦設置有生產、安全、機電、調度等相關職能部門。副總工兼生產科長羅某某,安全科長羅某某,機電科長施某某,調度室主任范某某,并配備專職安全員8名、特種作業人員34名。

                    2022年1月1日,北團煤礦與龍巖市煤礦礦山救護隊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經調查,北團煤礦對井下安全生產實際采取片區管理模式,即:按照井下生產水平、區段等將礦井劃分為6個片區,由礦長等相關人員分別負責。其中:礦長黃某某負責二號井七采區-100m區段北翼;總工林某某負責二號井七采區-100m區段南翼;生產副礦長葉某某負責三號井四采區;安全副礦長賴某某負責三號井三采區;副總工吳某某負責七采區-50m區段南翼、老五采區+150m區段和±0m水平北石門;副總工兼生產科長羅某某負責七采區-150m水平。

                    (六)礦井隱蔽井口(通道)等情況

                    北團煤礦為掩蓋非法違法組織生產建設行為,逃避地方政府部門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和遠程視頻監控,于2022年8月分別在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等井口設置了隱蔽井口(通 道),用于作業人員出入井和礦車運輸。

                    經調查,北團煤礦在一號井+375m進風平硐、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分別設置隱蔽井口,將原平硐井口向外延伸約10m,改建為倉庫等房屋,內部鋪設軌道,將原安裝的監控攝像頭移動,在地方政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前,將房屋的鐵門關閉、上鎖。在二號井+395m副井回風巷道的兩道風門間設置隱蔽通道,與相鄰的+395m通風機房連通,作業人員通過該通風機房出入井,并利用宣傳牌進行遮擋。

                    (七)北團煤礦采掘承包等情況

                    經調查,北團公司采取個人承包的方式,將北團煤礦井下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承包給個人組織生產作業。采掘承包合同中約定了承包范圍、支付方式、安全管理等相關內容。

                    自2021年12月,崔某某承包四采區±0m水平南翼掘進工程,2022年4月,崔某某又增加承包了四采區+70m水平北翼掘進工程。

                    二、事故相關企業基本概況

                    (一)連城縣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基本情況

                    連城縣物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安爆破公司”)位于龍巖市連城縣蓮峰鎮洪山村東環南路195號,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2009年4月1日成立。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825687503121A,有效期至2059年3月31日;法定代表人、經理江某某,董事長林某某。經營范圍:許可項目:爆破作業(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營業性)編號3500001300327,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5日,資質等級:四級;從業范圍:設計施工;技術負責人王某某。

                    (二)北團煤礦爆破工程作業情況

                    2022年1月30日,北團煤礦原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到期后,未取得延期,無法在井下實施爆破作業。2月28日,北團公司與物安爆破公司簽訂民爆物品倉庫租賃合同,將北團公司民爆物品儲存庫出租給物安爆破公司使用,租賃期限至2022年6月7日。3月9日,物安爆破公司與北團公司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合同明確爆破作業點為北團煤礦指定的礦界范圍內的合法工作面,有效期至2022年6月7日。2022年6月6日,物安爆破公司與北團公司簽訂爆破作業延期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1月7日。10月11日,物安爆破公司與北團公司簽訂爆破作業終止合同,終止合同期限為2022年10月11日。

                    2022年3月10日和6月6日,物安爆破公司先后向連城縣公安局申請辦理爆破作業合同備案登記。

                    經調查,物安爆破公司與北團公司簽訂爆破作業合同前,將北團煤礦江某某等相關人員變更掛靠在其公司名下擔任爆破員、安全員,任命北團煤礦副總工嚴某某擔任該項目的技術負責人。物安爆破公司與北團公司爆破作業合同終止后,又將上述人員變更至北團煤礦名下。期間,江某某等相關人員的工資及“五險”實際均由北團煤礦支付。

                    2022年3月11日至10月11日期間,物安爆破公司實際上未按照簽訂的合同執行,北團煤礦井下各生產作業所需的民爆物品仍由該礦爆破員等相關人員領取、帶入井下使用。物安爆破公司實際上未編制爆破技術設計等相關文件,對北團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地點是否在改建工程(二期工程)建設范圍內、實施爆破作業等情況失管失查。

                    三、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區域概況

                    事故發生區域位于北團煤礦三號井四采區±0m水平。經委托福建省121地質大隊實測,事故發生區域在該礦的采礦許可證范圍內。根據北團煤礦改建工程(二期工程)設計文件等資料①,發生事故的四采區±0m南集運巷二石門的5#采煤工作面(以下簡稱“南5#采煤工作面”)不屬改建項目工程設計范圍。

                    1.南5#采煤工作面概況

                    南5#采煤工作面直接頂、底板均為細粉砂巖,煤層厚度0.2m~1.6m,傾角約61°,為急傾斜煤層。該工作面只有一個下出口,為沿煤小眼,斷面1.08m(寬)×1.1m(高),中間用木板隔開,左邊溜煤,右邊行人;順槽斜長約10m,坡度約32°,與采空區相連通;木點柱支護,柱距約0.9m,柱徑約12cm。自2022年以來,該工作面陸續組織采煤作業。

                    2.發生事故的礦用蓄電池電機車和運輸巷道概況

                    (1)礦用蓄電池電機車(以下簡稱“電機車”)。電機車的主機銘牌已缺失,綜合分析型號為5噸CTY5/6型礦用蓄電池電機車(見圖12)。機械制動裝置閘瓦、司機棚、前后燈以及蓄電池箱體右箱蓋缺失,蓄電池箱體的兩個連桿固定螺絲脫落,左箱蓋一個連桿螺帽脫落。蓄電池箱體右箱蓋擺放在發生事故的運輸巷道地面,規格1400mm(長)×550mm(寬)×3mm(厚),質量約23Kg,右前方向下彎曲變形400mm,靠司機側箱蓋兩根連桿彎曲變形,左邊緣撕裂100mm,右前角有變形凹點痕跡。

                    (2)運輸巷道。該巷道為北團煤礦四采區±0m水平東運巷,距離三采區±0m水平的井底車場大約1.485Km。該處巷道斷面寬度2.3m,拱頂高度2.3m,坡度5‰,鋪設24Kg/m鋼軌,軌距600mm,采用11#礦用工字鋼支架加水泥灌漿支護。運輸巷道靠右邊水溝側的安全間距810mm,左邊安全間距700mm,靠巷道右幫側有一根稍突出的11#礦用工字鋼,在1120mm高度處有一處輕微的碰撞痕跡。

                    (二)事故區域當班人員分布情況

                    經調查,2022年10月19日早班,北團煤礦四采區作業人數共計31人。其中:+70m水平4個采掘工作面合計13人,±0m南集運巷6個采掘工作面合計15人,安全管理人員3人。

                    北團煤礦四采區±0m南集運巷6個采掘工作面15人的分布情況為:南5#采煤工作面3人,北石門掘進工作面3人,北石門5#探煤小眼2人,南集運巷5#外探煤小眼3人,南集運巷5#沿煤掘進工作面2人,南集運巷掘進工作面2人。

                    (三)事故采煤工作面作業方式

                    經調查,北團煤礦南5#采煤工作面為單班八小時工作制。該工作面采用木點柱支護,氣鎬落煤,搪瓷溜槽溜煤,未編制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

                    當班作業人員3人:班長袁某某,班員楊某某、曾某某。袁某某、楊某某負責在南5#采煤工作面采煤、支護等工作,曾某某負責煤炭裝運。

                    (四)事故發生情況和救援經過

                    2022年10月19日早上5時30分左右,北團煤礦袁某某、曾某某和楊某某入井作業。10時30分左右,袁某某在南5#采煤工作面采出約6礦車的煤炭后,開始將上順槽處的搪瓷溜槽拆除,楊某某負責將搪瓷溜槽搬運至右側順槽。

                    11時10分左右,袁某某在拆完第3片搪瓷溜槽后,轉身準備繼續用氣鎬挖煤,迎頭上幫大量煤炭突然垮落,瞬間將袁某某擊倒、壓埋。楊某某聽到煤炭垮落聲后,呼叫袁某某,但沒聽到回應。楊某某立即撤到平巷,到附近的采掘工 作面找人幫忙救援。正在附近的作業人員連忙進入南5#采煤工作面進行施救,并打電話向三號井井口調度室報告。

                    11時42分左右,北團煤礦三號井井口調度室值班員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安全副礦長賴某某報告。賴某某分別向礦長黃某某、生產副礦長葉某某報告。黃某某組織賴某某等人下井救援。

                    13時10分左右,施救人員救出袁某某,但已無生命跡象。施救人員將袁某某抬至礦車,由一號井+375m進風平硐的隱蔽井口運出至地面。

                    頂板事故發生后,北團煤礦為了掩蓋違法違規生產的事實,10月19日22時左右,礦長黃某某安排葉某某組織有關人員進入三號井,分別在三采區、四采區等生產作業地點設置假柵欄,并將裝有煤炭的礦車拉出。

                    23時左右,電機車司機何某某、采煤工宋某某入井作業。兩人到達三采區±0m水平井底車場后,何某某駕駛電機車載著宋某某行駛至四采區南集運巷礦車存放處,將6部裝有煤炭的礦車拉到±0m水平北石門口外之后,開始設置假柵欄。

                    23時50分左右,何某某駕駛電機車牽引6部裝有煤炭的礦車往三采區±0m水平井底車場行駛,宋某某站在電機車司機室內,抓住蓄電池箱右箱蓋把手保持平衡。大約行駛500m左右,電機車蓄電池箱的右箱蓋瞬間彈出,擊中宋某某右胸及右腹部,何某某立即緊急制動,電機車繼續向前行駛約18m后停穩。何某某將頂在宋某某身上的右箱蓋移走,繼續向三采區±0m水平井底車場行駛。電機車到達三采區±0m水平井底車場后,何某某找到正在附近設置假柵欄的有關作業人員幫忙,并向三號井井口調度室報告有人員受傷。隨后,何某某等人將宋某某抬到礦車內,提升至+410m的三采區上部車場,由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的隱蔽井口升井。宋某某升井后,北團煤礦勞工科長李某某等人隨即將其送往連城益民中醫院。

                    10月20日1時58分左右,宋某某轉至連城縣醫院。經醫生確認,宋某某已死亡。因李某某等人無法說明情況,連城縣醫院醫務人員立即向連城縣110指揮中心報警。

                    經調查,北團煤礦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發生后,均未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也未向簽訂協議的龍巖市煤礦礦山救護隊請求救援,自行組織施救。

                    (五)事故瞞報、謊報和核查經過

                    經調查,北團煤礦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發生后,北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趙某某和總經理江某某、北團煤礦礦長黃某某等人均未按規定向連城縣應急管理局、連城縣煤炭行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煤服中心)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共同瞞報事故。在連城縣人民政府組織事故核查時,北團公司總經理江某某、生產副礦長葉某某、管理人員鐘某某等人共同謊稱宋某某系地面意外摔倒致死,共同謊報事故。

                    1.事故瞞報、謊報經過。頂板事故發生后,北團煤礦礦長黃某某向江某某電話報告井下發生事故,江某某打電話向趙某某報告。趙某某、江某某、葉某某、鐘某某等人串通瞞報事故。葉某某提議將袁某某的遺體送往龍巖市處理,隨后葉某某、鐘某某等人駕車將袁某某的遺體轉運至新羅區殯儀館存放。

                    10月20日凌晨,北團煤礦次生運輸事故受害者宋某某經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的隱蔽井口升井后,北團煤礦勞工科長李某某等人隨即將其送往連城益民中醫院。1時58分左右,宋某某被轉運至連城縣醫院。經該院醫生確認,宋某某已死亡。因李某某等人無法說明死者等相關情況,連城縣醫院醫務人員立即向連城縣110指揮中心報警。

                    2.事故核查經過。10月19日20時40分左右,連城縣應急管理局、煤服中心先后接到群眾舉報,稱北團煤礦發生事故。連城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縣應急管理局、煤服中心、當地鄉鎮政府以及派出所等部門派員趕赴北團煤礦開展事故核查。在核查過程中,江某某、黃某某等人均矢口否認發生事故。核查人員在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工業廣場進行檢查,在二號井+395m副井調度監控室調取并回放當天各井口的監控視頻。由于北團煤礦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的遇難、受傷人員分別由一號井+375m進風平硐、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的隱蔽井口運出,因此核查人員在當日視頻中未發現異常。

                    10月20日2時9分,連城縣110指揮中心接到連城縣醫院報警后,立即派出公安干警趕到該醫院,將北團煤礦李某某等人控制。隨后,連城縣公安局依法傳喚江某某、黃某某、葉某某、鐘某某等相關人員。期間,江某某、葉某某、鐘某某等人均謊稱宋某某系地面意外摔倒致死。在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下,北團煤礦相關責任人承認該礦于10月19日發生了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

                    經連城縣人民政府反復核查,確認2022年10月19日北團煤礦發生的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共造成2人遇難。

                    (六)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北團煤礦瞞報、謊報的事故經核實后,連城縣人民政府對本起事故遇難者家屬采取一家一個工作組的方式,積極組織北團公司與遇難者家屬商談撫恤補償及火化等事宜。10月21日,北團公司與袁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10月22日,北團公司與宋某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事故善后已得到妥善處理。

                    四、事故類型認定

                    經調查認定,2022年10月19日11時10分左右,北團煤礦發生的事故為頂板事故;23時50分左右,北團煤礦發生的次生事故為運輸事故。

                    五、事故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人員傷亡情況

                    經調查,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死者基本情況如下:

                    1.袁某某,男,居民身份證證號510221XXXXX,籍貫:重慶市涪陵區,采煤工,班長。

                    2.宋某某,男,居民身份證證號362102XXXXX,籍貫:江西省瑞金市,采煤工。

                    (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有關規定統計,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96萬元(不含事故罰款)

                    六、連城縣煤礦安全監管等情況

                    (一)連城縣煤炭行業服務中心

                    依據連城縣工科局、縣煤服中心的“三定”方案等有關規定,連城縣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實際由縣煤服中心具體組織實施。目前,該中心持有執法資格證的執法人員共計3名。

                    經調查,2022年3月15日,連城縣工科局編制、印發了《2022年度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連工信〔2022〕27號),并報連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備案??h煤服中心每月制定煤礦安全監管執法計劃,將月度監管執法與安全生產大檢查等專項行動同步開展。

                    2022年以來,縣煤服中心對北團煤礦開展安全監管執法檢查11礦次,發現事故隱患和問題共計90條,已整改完成80條,未實施行政處罰。自2022年8月,該中心開始將煤礦生產要素情況告知連城縣公安局等有關部門。9月下旬,在全省礦山實行“安全嚴管模式”期間,該中心安排2名工作人員在北團煤礦駐礦盯守。 (二)羅坊鄉人民政府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羅坊鄉人民政府對北團煤礦三號井負有屬地監管責任。目前,該鄉1名主任科員負責協管安全生產工作,安監站配備工作人員2人,其中1人實際未在該崗位工作,由1名臨時聘用人員具體負責。2人均未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證。

                    經調查,2022年10月8日,羅坊鄉人民政府召開工作例會,要求對轄區內企業開展安全檢查,但對全省礦山企業“安全嚴管模式”等相關部署要求不了解,組織對轄區內煤礦安全檢查不夠細致。

                    七、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直接原因

                    北團煤礦在建設區域違法違規布置采煤工作面,組織作業人員進行非改建(二期)設計工程的采掘作業,采用氣鎬在已開采的工作面順槽底部回收巷道煤柱;作業地點的煤層傾角大、厚度變化大,順槽部分木點柱支護失效,頂部無背幫,空頂空幫作業;作業人員在沒有采取加固支護的情況下冒險作業,在拆除順槽的搪瓷溜槽時,順槽上方煤幫約5噸的煤炭瞬間垮落,導致袁某某被垮落的煤塊擊中頭部倒地,被煤炭埋壓死亡。

                    北團煤礦三采區±0m水平運輸使用的5噸CTY5/6型電機車,其制動裝置閘瓦、司機棚和前后燈等部件缺失,蓄電池箱體右箱蓋連桿機構固定不牢固;采煤工宋某某違章站立在電機車司機室,拉住右側箱體箱蓋把手保持平衡;在行車過程中箱蓋與箱體持續挫動,造成右箱蓋前方兩根連桿完全松脫,向右滑出偏斜碰觸巷道邊幫支護的礦用工字鋼,在電機車向前行駛力的擠壓作用下,箱蓋向上拱起變形,連桿頭彎曲拉脫,導致蓄電池箱蓋瞬間彈出并擊中宋某某的右胸及腹部,致傷后死亡。

                    (二)間接原因

                    1.北團煤礦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辦礦意識淡薄,違法違規問題突出。

                    (1)違法違規組織煤炭生產。一是以建設之名行違規生產之實。北團煤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三十四條、《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638號令修訂)第五條等規定①,明知四采區為接替三采區的改建項目(二期工程),以建設項目之名,對設計工程的施工進度緩慢,并擅自在設計范圍外組織施工,四采區±0m設計巷道工程382m,實際僅完成177m,另施工不屬于設計范圍的巷道1466.8m。二是邊建設邊生產。明知取得的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許可范圍不含建設的四采區,且在建設項目未竣工、提升等生產系統未形成等情況下,將改建項目(二期工程)設計區域外的+70m區段、±0m水平由吳貴明、崔某某承包,組織掘進、采煤作業。2022年1月~10月19日,四采區±0m南集運巷原煤產量約0.651萬噸,掘進進尺418m。三是層層轉包,以包代管。北團煤礦將三號井四采區+70m區段、±0m水平發包給崔某某個人承包,崔某某又將發生事故的采煤工作面轉包給賴某某組織采煤作業。四是證照不全違法組織生產。明知2022年1月30日至9月6日該礦原持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過期并已注銷,屬證照不齊礦井,但在2022年2月~8月原煤產量約2.6261萬噸。

                    (2)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北團煤礦違反《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638號令修訂)第八條規定,南5#采煤工作面沒有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在改建(二期工程)區域設計范圍外的+70m區段、±0m水平組織生產;將井下采掘作業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個人;提交給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圖紙作假,隱瞞井下實際的采掘工作面。依據《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4號)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屬重大事故隱患。

                    (3)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北團煤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第638號令修訂)《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第81號修訂)《煤礦安全培訓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92號)《煤礦防爆蓄電池電機車通用技術條件》(MTT491-1995)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安全管理混亂,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自查自改不全面、不徹底。一是安全生產職責不清。“五職”礦長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分工不清,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不到位,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作假,指使他人攜帶標識卡入井。二是技術管理不到位。未取得相應資質就自行組織改建項目(二期工程)工程施工;發生事故的采煤工作面未編制作業規程;未按照批復的優

                    化采掘接續方案實施。三是機電運輸管理不到位。未定期檢查和維護電機車④;涉事的電機車制動裝置閘瓦、司機棚和前后燈等部件缺失,無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和防爆合格證。四是現場管理不到位。開展事故隱患排

                    查治理流于形式,發生事故的采煤工作面存在空頂作業、使用非阻燃風筒、未安裝電話等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排查治理到位;對“三違”行為糾正、制止不力,工人違章乘坐蓄電池電機車。五是安全培訓不到位。未按規定的學時對部分新工人開展安全培訓;北團公司總經理江某某、北團煤礦安全員羅某某、三采區運輸隊隊長羅某某等部分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便上崗作業。

                    (4)蓄意造假,逃避政府部門安全監管。北團煤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六條、《煤礦安全規程》(應急管理部令第8號)第十四條、第五百零四條等規定,在一號井+375m進風平硐、二號井+395m副井、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設置隱蔽井口(通道);在政府監管部門執法檢查前,設置假柵欄,逃避監管;在全省礦山實行“安全嚴管模式”期間,向縣煤服中心謊稱停產檢修;部分工人未隨身攜帶標識卡入井;2022年9月7日、10月8日報送的《福建省煤礦企業生產要素表》中煤炭產量分別為0噸、0.244噸,掘進進尺分別為277m、257m,與實際嚴重不符。

                    (5)不報、謊報事故。北團煤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八十三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條、第九條等規定,在事故發生后,未按規定上報,并采用非法轉運遇難者遺體等方式蓄意瞞報事故;在連城縣人民政府組織核查事故時,謊稱事故遇難者系地面意外摔死。

                    2.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履行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職責不到位??h煤服中心未認真分析研判北團煤礦改建項目(二期工程)施工進度與建設工期、煤炭產量等存在的安全風險和問題,對該建設項目督促檢查不到位;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日常監管檢查不扎實,2022年以來實際對北團煤礦檢查11礦次,不符合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精準監管提升效能的通知》(龍政綜〔2020〕60號)和龍巖市工信局、龍巖市自然資源局《關于對全市煤礦監管分類進行重新劃分的通知》(龍工信煤管〔2022〕7號)等有關要求②;對北團煤礦存在違法違規組織煤炭生產、設置隱蔽井口(通道)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執行煤礦生產要素監管機制不力,未對北團煤礦報送的《福建省煤礦企業生產要素表》中原煤產量、掘進進尺等相關數據,與該礦生產建設進度等情況進行對比分析。

                    3.羅坊鄉人民政府落實屬地安全監管責任不夠到位。未按照《福建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規定,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部署重點時段安全生產檢查時,沒有將轄區內安全生產風險較高的煤礦企業作為檢查重點;對北團煤礦三號井+410m排矸平硐不能提升煤炭等規定不了解、不掌握。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北團煤礦“10·19”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八、事故責任認定、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建議

                    (一)建議不再追究責任人員(2人)

                    1.袁某某,群眾,采煤工。事故當班采煤班長,負責采煤、支護等作業。在南5#采煤工作面空頂空幫等情況下,采用氣鎬在順槽底部回收巷道煤柱,違章冒險作業,被上方煤幫垮落的煤炭埋壓致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2.宋某某,群眾,采煤工。在作業時違章站立在無司機棚的電機車司機室,行車過程中被瞬間彈出的電機車蓄電池箱體右箱蓋擊中致死,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責任。

                    (二)建議移交司法處理人員(6人)

                    3.崔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采掘工程承包人。違法違規承包北團煤礦三號井四采區+70m區段北翼、±0m水平南翼等采掘工程,將發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轉包賴某某;在不符合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未編制采煤工作面作業規程等情況下,組織人員進行采煤作業;未及時發現、制止南5#采煤工作面支護不到位等違章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②,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4.葉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生產副礦長,負責北團煤礦生產管理工作,同時負責三號井四采區生產安全工作。明知三號井四采區是建設采區,不能組織煤炭生產,但未制止三號井四采區±0m水平采煤作業;安排人員在采煤作業地點設置假柵欄,逃避檢查;參與瞞報、謊報事故,組織轉移遇難者遺體,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五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等規定,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陸萬伍仟陸佰元整(¥165,6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肆萬玖仟陸佰捌拾元整(¥49,68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5.黃某某,群眾,北團煤礦礦長,全面負責北團煤礦生產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礦長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未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督促檢查安全生產工作;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解決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默許該礦采用隱蔽井口(通道)、假柵欄等手段蓄意逃避監管;默許該礦工程隊在建設項目設計工程外開采煤炭;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發生應負主要責任。其行

                    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一十條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一條等規定,給予撤職,并分別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捌萬元整(¥180,000.00)的40%和100%行政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整(¥252,00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規定,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6.江某某,中共黨員,北團公司總經理,主要負責生產經營和安全生產等工作。未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職責,未取得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違規將井下采掘工程發包給沒有資質的施工隊;組織工程隊在建設項目設計工程外開采煤炭;組織設置隱蔽井口(通道)、假柵欄逃避政府監管;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解決生產安全管理人員履職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亂等問題;瞞報、謊報事故,對本起事故發生應負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一十條等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一條等規定,給予撤職處分,并分別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貳拾壹萬元整(¥210,000.00)的40%和100%行政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貳拾玖萬肆仟元整(¥294,000.00)。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規定,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7.趙某某,群眾,北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主要負責自然資源、環保、井下工程驗收等工作。履行企業主要負責人法定職責不到位,未有效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默許該礦在建設項目設計工程外開采煤炭等違法違規行為;帶班下井造假,指使他人攜帶標識卡入井;瞞報事故,對本起事故發生應負主要責任。 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一條、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一十條、《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3號,第81號修訂)第五條等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一條等規定,給予撤職,并分別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貳拾壹萬陸仟元整(¥216,000.00)的40%和100%行政罰款,合計罰款人民幣叁拾萬貳仟肆佰元整(¥302,40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規定,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8.鐘某某,中共黨員,北團公司管理人員,負責北團煤礦地面管理、運輸調度、地面工程驗收和設備材料采購等工作。組織施工隱蔽井口(通道),逃避監管;參與瞞報、謊報事故,參與轉移遇難者遺體,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年修訂)》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等規定,涉嫌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貳拾壹萬元整(¥210,0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陸萬叁仟元整(¥63,000.00),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三)建議給予黨紀處分及行政處罰的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相關人員(12人)

                    9.羅某某,群眾,北團煤礦安全員,負責四采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發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存在支護不到位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由北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10.羅某某,群眾,施工隊管理員,具體負責發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安全檢查等工作。未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或安全檢查工資格證上崗作業;發現事故工作面存在支護不到位等事故隱患時,未及時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停止采煤作業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六條規定,建議由北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11.羅某某,群眾,北團煤礦三號井運輸隊隊長,負責三號井的運輸工作。未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上崗作業;未組織定期檢查和維護電機車;未對次生運輸事故的電機車的安全狀況進行認真檢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北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12.賴某某,群眾,北團煤礦三號井施工隊長。違法違規組織人員在三號井四采區±0m水平南翼實施采掘工程;現場跟班管理不到位,對發生事故的南5#采煤工作面存在的未編制作業規程、支護不到位等違章行為制止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建議由北團公司按照公司內部相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13.施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機電科科長,負責機電科日常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未組織對電機車進行安全檢查;對次生運輸事故的電機車主機銘牌缺失,閘瓦、門、司機棚和前后燈缺失等情況未組織整改,仍投入使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14.羅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副總工兼安全監察科科長,負責礦井安全監察科日常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對所有新招入的工人進行崗前不少于七十二小時安全培訓;未及時組織排查治理三號井四采區存在違法違規生產建設等重大事故隱患,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萬零捌佰元整(¥100,8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叁萬零貳佰肆拾元整(¥30,24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15.吳某某,群眾,北團煤礦副總工,協助總工程師負責技術管理、測量等工作。未認真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向有關部門提供虛假圖紙應付檢查;報送的相關圖紙與井下實際不相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玖萬元整(¥90,0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元整(¥27,00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16.羅某某,群眾,北團煤礦副總工兼生產科科長,負責北團煤礦生產技術管理工作,同時負責二號井-150m水平采掘工作面管理及申辦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提供與實際不符的圖紙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資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捌萬元整(¥80,0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24,00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 17.嚴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副總工,負責北團煤礦內業資料整理。未認真履行其安全生產職責,未如實向縣煤服中心報送煤礦生產要素等數據;編制與實際不符的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相關資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玖萬元整(¥90,0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元整(¥27,00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18.伍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機電副礦長,負責北團煤礦機電安全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未組織對電機車進行檢查即入庫并投入使用,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叁萬陸仟元整(¥36,00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19.賴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安全副礦長,負責北團煤礦安全管理,同時負責三號井三采區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南5#采煤工作面存在的未編制作業規程、支護不到位、電機車失修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參與在違法違規采煤作業地點設置假柵欄,逃避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捌萬元整(¥80,0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貳萬肆仟元整(¥24,00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20.林某某,中共黨員,北團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北團煤礦技術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審查圖紙資料不認真,未將井下實際采掘作業地點填繪在相關圖紙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九十六條規定,處以其本人2021年度年收入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元整(¥171,600.00)的30%行政罰款,計罰款人民幣伍萬壹仟肆 佰捌拾元整(¥51,480.00);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規定,由考核發證單位撤銷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并通報其管轄權地紀委監委給予黨紀處分。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的公職人員(4人)

                    21.江某某,群眾,縣煤服中心行業發展股負責人,負責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等工作。開展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監管執法檢查不深入,未按照有關規定的檢查頻次開展執法檢查;未能發現北團煤礦在建設項目區域違法組織生產;未能發現北團煤礦設置隱蔽井口(通道);在駐礦盯守期間,未能發現北團煤礦違規組織生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22.陳某某,群眾,縣煤服中心監控室負責人。對其負責的監控室存在相關制度不健全、職責分工不清等問題失察失管;日常工作中已發現北團煤礦視頻監控出現經常性中斷等異常,但未能進行核查和處置,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23.江某,中共黨員,連城縣工信科技局煤炭管理股、縣煤服中心副主任,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執法檢查不夠嚴格;實施煤礦生產要素監管機制不夠有力;未能發現北團煤礦在建設項目區域違法組織生產;未能發現北團煤礦設置隱蔽井口(通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24.羅某某,中共黨員,連城縣工科局黨組成員、縣煤服中心主任,負責該中心全面工作。部署開展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安全生產大檢查等工作不夠有力;實施煤礦生產要素監管機制不夠有力;未組織制定監控室相關責任制度及分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理。

                    (五)建議做出書面檢查(2人)

                    25.林某某,中共黨員,連城縣羅坊鄉人民政府安監站臨聘人員,具體負責安監站的業務工作。對轄區內煤礦開展安全檢查不夠細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羅坊鄉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26.林某某,中共黨員,連城縣羅坊鄉人民政府四級主任科員,協助分管羅坊鄉企業安全生產。部署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重點時段安全檢查不夠全面,對轄區內煤礦開展安全檢查不夠細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責令其向羅坊鄉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六)對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處理建議

                    1.行政處罰建議

                    (1)北團煤礦在重點時段謊稱停產檢修,違規組織生產發生頂板及次生運輸事故后,瞞報、謊報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修訂)》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三十六條、原國家 安全監管總局《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安監總政法〔2011〕91號)第十二條等有關規定,對北團煤礦瞞報事故給予行政罰款人民幣貳佰萬元整(¥2,000,000.00);對該礦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處以行政罰款人民幣玖拾玖萬元整(¥990,000.00)的二倍罰款,計罰款人民幣壹佰玖拾捌萬元整(¥1,980,000.00)。上述兩項行政罰款合計人民幣叁佰玖拾捌萬元整(¥3,980,000.00)。

                    2.建議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6號,第89號修訂)第二十八條②等有關規定,由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依法撤銷北團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2.其他處理建議

                    (3)建議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安監總辦〔2017〕49號)第二條規定,將連城縣北團礦業有限公司納入聯合懲戒對象。

                    (4)建議依據原國家煤礦安監局《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體系考核定級辦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20〕16號)第十一條規定,撤銷北團煤礦取得的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

                    (七)建議對連城縣有關部門的處理

                    1.建議連城縣工科局向連城縣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2.建議連城縣羅坊鄉人民政府向連城縣人民政府做出深刻書面檢查。

                    (八)建議移送龍巖市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關于物安爆破公司涉嫌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第653號修訂)《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4)《爆破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規定,建議移送龍巖市公安局依法查處。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及建議

                    (一)深刻汲取事故教訓。連城縣工科局、縣煤服中心、羅坊鄉人民政府及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進一步增強憂患意識,堅持“兩個至上”,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守住安全生產紅線底線,按照“四個對待”要求,舉一反三,進一步健全事故警示教育長效機制,常態化開展事故警示、反思教育;要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對照煤礦安全整治三年行動鞏固提升等有關要求,落實屬地監管和部門監管職責,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及時消除盲區、補齊短板、堵塞漏洞。連城縣工科局要針對北團煤礦“10·19”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組織制作事故警示教育片,進一步開展警示教育,認真汲取事故教訓;要約談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傳達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決策部署,分析事故暴露的突出問題和原因,研究并部署具體的對策措施,督促煤礦企業切實增強依法辦礦、依法管礦的意識。羅坊鄉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對轄區內煤礦安全檢查,并加強與連城縣工科局、煤服中心聯系,形成監管合力。

                    (二)落實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北團公司、北團煤礦要痛定思痛,認真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健全完善并落實“人人有責、層層負責、各負其責”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一是增強依法辦礦意識,持續加大安全投入,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健全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改建項目立即開展自查自改,堅決做到不安全不生產。二是加強技術管理,結合實際,依法依規重新編制優化采掘接續方案、采掘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并認真貫徹執行,如實繪制采掘工程平面圖等各類圖紙。三是加強現場管理,持續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和“三無”區隊班組建設,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全面開展一次頂板管理、機電設備專項整治,嚴肅查處和公開曝光“三違”行為。四是加強安全教育和培訓,持續深入開展“學法規、抓落實、強管理”活動,組織全礦職工開展一次事故反思教育,嚴格執行新工人安全培訓不少于七十二學時和“師帶徒”等規定,切實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五是嚴格執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及時、如實地報告事故。

                    (三)深化煤礦“打非治違”。連城縣人民政府及相關監管部門要按照煤礦百日大會戰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深化煤礦“打非治違”,開展煤礦安全整治三年行動和安全生產大檢查“回頭看”,嚴厲打擊煤礦越界開采、明停暗開、日停夜開、借建設之名行生產之實、違法承包轉包和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要督促煤礦安全監管、自然資源、公安、供電、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關于進一步健全完善煤礦生產要素監管機制的通知》(礦安閩〔2022〕42號)要求,互通信息,加強對煤礦原煤產量、煤炭銷售量、用電量、民

                    爆物品使用量和24小時入井人數等生產要素的監管,發現數據不一致或異常,要立即組織核實,并按照部門職責依法依規處置。要堅決打擊瞞報、謊報事故等行為,嚴肅責任追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落實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

                    (四)強化煤礦安全監管執法。一是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執法力度,針對第四季度的煤礦安全生產特點,采用突擊檢查、明查暗訪等方式,充分利用視頻監控、“電子封條”等科技手段,重點檢查煤礦產量、用電量、民用爆炸物品消耗量和包保盯守等內容,多渠道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嚴打“五假五超三瞞三不”、災害治理不到位、冒險蠻干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公開曝光典型違法案例,有效防范和遏制各類煤礦事故。二是提高執法效能,壓緊壓實煤礦安全監管責任,切實轉變工作作風,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發揚斗爭精神,敢于較真碰硬,敢于嚴格執法。三是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明確包保、盯守、巡查責任和崗位職責,細化工作任務,確保包保、盯守和巡查事項可落實、可執行、可考核,并健全完善縣煤服中心監控室等職責部門內部制度及分工。四是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隊伍建設,連城縣人民政府要堅持嚴管厚愛,配齊配強煤礦安全監管人員和裝備,并加大考核力度,穩步提升煤礦安全監管水平,確保全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五)嚴格落實鄉鎮屬地監管責任。羅坊鄉黨委、政府要進一步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兩個至上,完善并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制,進一步摸清包括北團煤礦在內的轄區內礦山企業的安全底數,及時掌握有關安全工作部署,實施精準監管,及時督促轄區內礦山企業依法落實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和措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及時向連城縣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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