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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3-11-30 08:40 來源:煤礦安全網 國家 礦山 監察局 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通知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3年第2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請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所有礦山企業,并督促抓好貫徹落實。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3年11月22日

                    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降低動火作業安全風險,防范遏制火災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井工煤礦井口房、井筒和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井下和井口建筑物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煤礦井下其他地點嚴禁動火作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動火作業是指進行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作業,包括電焊、氣焊(割)、噴燈焊接加熱及電鉆、砂輪打磨等作業方式。

                    第四條地下礦山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一項動火作業、一個安全技術措施、一張動火作業票”制度。

                    第五條施工單位在動火作業前填寫動火作業票,分管礦領導組織施工單位和機電、通風、技術、安全管理等部門進行現場勘查,制定動火作業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按程序審批,動火作業票經礦長簽字批準,方可施工。

                    第六條動火作業專項安全技術措施中應當明確動火作業時間、地點、作業方式、作業內容、作業流程、可能出現的風險及管控措施。動火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組織動火作業、噴水等人員宣貫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確認。

                    第七條施工單位要做好動火設備出庫、入井、使用、整理、升井、入庫全過程安全管理,并做好記錄。動火作業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應當使用礦車運輸,設置防震膠圈、防護帽,輕裝輕放、綁扎牢固,嚴禁同車運輸。

                    第八條施工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動火現場作業條件驗收合格,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確認,且報告礦調度室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準動火作業:

                    (一)在井筒和傾斜巷道內動火作業時未停止提升運輸作業的,未檢查和清除井窩內的油污和可燃物的;

                    (二)以動火點為中心周圍20m范圍內有高壓容器、油箱等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煤層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未采用砌碹或者噴漿封閉的;

                    (四)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動火點未實現全負壓通風的;

                    (五)動火點前后兩端各10m的井巷范圍內,未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未設置供水管路、無專人負責噴水的;

                    (六)未清理或者隔離焊渣飛濺區域內可燃物的;

                    (七)在井下配電室、高壓電纜等附近動火作業未采取防火隔火措施的;

                    (八)動火點未設置滿足需要的滅火器、滅火沙等滅火器材的;

                    (九)氧氣瓶、乙炔瓶距離動火點不足10m的,或者其間距不足5m的。

                    第九條動火作業操作人員持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前對現場作業環境進行安全確認,不具備動火條件的,應當拒絕作業。

                    第十條在井口和井筒內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在主要進風井巷動火作業時,必須撤出回風側所有人員。

                    第十一條煤礦井下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點風流中的甲烷濃度不超過0.5%、附近20m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突出礦井井下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第十二條動火作業過程中,環境或條件發生不利變化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并上報礦調度室。

                    第十三條動火點具備視頻監控條件的,調度室值班人員要對動火作業進行全程視頻監督,發現不具備作業條件的,立即下達停止作業指令。

                    第十四條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動火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掉落的火星或其他高溫物質。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結束后,要對作業現場再次用水噴灑,并安排專人在作業地點檢查1h,發現異常,立即處理。施工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動火作業現場的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動火作業票上,簽字確認。

                    第十六條動火作業監控視頻、動火作業票由礦調度室統一連續編號保存,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年。

                    第十七條礦山企業上級公司應當強化動火作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持證上崗、作業地點安全條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現場作業監控等情況。

                    第十八條其他未盡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動火作業票

                  動火作業票.docx
                  b5f27a883c4a1a6a07494445c34f14aa.docx (13.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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