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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全)

                  作者:未知 2009-06-06 19:04 來源:www.ckbld.com


                  目 錄


                  一、安全生產辦公會議制度………………………………………… 1
                  二、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制度………………………………………… 2
                  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3
                  四、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 4
                  五、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5
                  六、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6
                  七、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7
                  八、領導干部及管理人員抓“三違”制度………………………… 8
                  九、領導干部井下查崗制度………………………………………… 9
                  十、節假日及中夜班領導干部井下查崗制度………………………10
                  十一、礦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 11
                  十二、區隊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崗制度……………………………12
                  十三、安全活動日制度………………………………………………13
                  十四、班前會制度……………………………………………………14
                  十五、安全隱患排查制度……………………………………………15
                  十六、“三違”處罰制度…………………………………………… 16
                  十七、安全生產技術審批制度………………………………………17
                  十八、安全技術監察工作制度………………………………………18
                  十九、作業規程編制、審批與貫徹制度……………………………19
                  二十、采煤安全管理制度……………………………………………20
                  二十一、掘進安全管理制度…………………………………………21
                  二十二、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制度……………………………………22
                  二十三、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23
                  二十四、測量管理制度………………………………………………24
                  二十五、地質管理制度………………………………………………25
                  二十六、調度管理制度………………………………………………26
                  二十七、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27
                  二十八、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管理制度………………………………28
                  二十九、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29
                  三十、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31
                  三十一、安全生產獎罰制度…………………………………………32
                  三十二、職工群眾安全監督制度……………………………………47
                  三十三、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制度…………………………………48
                  三十四、工程設計審批制度…………………………………………50
                  三十五、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51
                  三十六、采掘工程質量管理獎罰制度………………………………52
                  三十七、頂析管理安全措施…………………………………………54
                  三十八、人力推車及停放車規定……………………………………55
                  三十九、鋼絲繩更換制度……………………………………………56
                  四十、主副井防滅火措施……………………………………………57
                  四十一、礦井和重要設施保衛制度…………………………………58
                  四十二、上班考勤制度………………………………………………59
                  四十三、交接班班制度………………………………………………60
                  四十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61
                  四十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62
                  四十六、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63
                  四十七、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64
                  四十八、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65


                  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為了能及時收集礦井安全信息,傳達上級安全決議,及時解決處理有關安全問題,組織有關部門抓好安全工作,把安全工作落實到實處,確保礦井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的當天下午為礦召開安全辦公會議時間,臨時決定召開的安全辦公會議,由安監站負責通知。
                  2、安全辦公會議由安監站組織,礦長主持召開,礦長不在時,由代理行使礦長職權的副礦長主持召開。
                  3、下列人員必須參加安全辦公會議,由安監站負責考勤。礦領導、安監站副站長、生產科正副科長、機電正副科長、安通科正副科長、群安站站長、辦公室領導、銷售科科長、財勞、保衛科長、外包隊的負責人。
                  4、除了參加局級以上會議的人員外,原則上把其它工作暫緩來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因特殊情況參加不了安全辦公會議人員,必須向主持或組織會議的領導請假,經批準后方才有效。否則,按不參加安全辦公會議進行處罰。
                  5、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辦公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10元。
                  6、凡安全辦公會議落實的安全事項,各有關單位的正職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對會上要求處理的安全隱患,有關單位的正職領導必須認真組織整改,有關單位的領導要認真配合做好工作,不能互相推諉,否則,每次對有關責任人按20至100元的標準進行處罰。由于不整改或落實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由于難度較大,確定不能按時整改的項目,有關單位的正職必須書面把情況匯報安監站。否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制度

                  為了更好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時傳達上及安全工作意見和貫徹執行上級安全指令,有組織地參加安全生產調度例會,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產調度會議為礦長定期召開,由礦辦負責組織通知,調度做好傳達工作。
                  2、安全生產會議,由生產科負責考勤。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會議:礦領導、安監站領導、生產科全部領導及調度員、通風科全部領導、機電科領導、采掘工區的領導(除一人下井值班),財勞及礦辦領導,外包隊長管理負責人員。
                  3、各單位的人員因事不能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必須事先向礦長或安監站站長請假,并經批準后,方才有效,否則,按無故不參加會議處罰。
                  4、各單位的正職領導收聽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后,必須及時把有關精神傳達到員工中去。
                  5、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每次罰款20元,外包隊長罰款50元。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1、為抓好礦井安全生產管理,確保安全生產,實現預定安全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2、礦必須在年前定出新一年的安全生產總體目標,由分管安全的領導作出實現該目標的安全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3、為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組織領導,礦成立管理領導小組。
                  4、每一區隊、部門必須根據總體目標,制定出本區隊、部門管理范圍實現安全生產的措施計劃并認真落實。
                  5、有關部門必須認真抓好各級人員的思想教育,確保全員對安全目標管理的統一認識。
                  6、每一員工必須支持、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實現安全生產。
                  7、各區隊、部門必須嚴嚴格格、扎扎實實做好各項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嚴格實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執行責、權、利結合。
                  9、為加大安全目標管理力度,礦對各區隊、部門及個人進行劃分責任區、明確責任人、層層把關,確保安全生產。
                  10、礦必須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必須落實措施,及時進行整改。
                  11、礦年終對安全目標管理狀況進行綜合考核,評比,對于在安全目標管理中有突出表現、成績顯著的區隊、部門和個人進行獎勵,對于不負責任而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的進行處罰。

                  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


                  1、井口調度為安全生產信息傳遞的樞紐,是領導、管理干部與井下一線安全信息聯系的橋梁。
                  2、井口調度必須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工作,對于接收到的安全生產上的信息,必須做好記錄并及時傳遞。
                  3、井下一線對于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問題,必須要匯報中層管理干部和礦領導解決的,可直接問領導者匯報,但必須在當班向調度匯報記錄。
                  4、領導向管理干部、井下一線布置工作時,接到工作布署的管理干部或其他職工必須在當班報調度做好記錄。
                  5、礦領導要在每次安全生產調度例會前閱示信息記錄,監督安全生產落實情況。
                  6、對于違反以上規定的人員,造成安全生產存在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的,輕者取消當月獎金,重者取消當月工資,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和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為了排查礦井存在的不安全隱患,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每月定期由礦長負責組織(礦長不在礦時,由代理行使礦長責權的副礦長組織)進行一次全礦性的安全大檢查。
                  2、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礦級領導、安監站副站長、生產技術科正副科長、機電科正副科長,通風科正副科長、外包隊負責人、保衛科長、工會、團委。
                  3、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大檢查的人員,不經批準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10元。
                  4、除了參加局級以上會議的人員外,原則上把其它工作暫緩來參加安全大檢查,因事參加不了安全大檢查的人員,必須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請安全大檢查組織者批準后方能有效,否則,按不參加安全大檢查處理。
                  5、各單位的正職因事不能參加安全大檢查時,必須指定副職參加,否則,對該單位正職每次罰款10元。
                  6、對參加安全大檢查查出的安全隱患,各單位的正職必須認真按質按量及時組織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該單位的正職按每條20至100元的標準進行罰款,由于不按時整改隱患而造成事故的,除按規定處罰外,還要追究事故單位有關人員的責任。確因按時整改難度大的項目,該單位必須書面把情況匯報安監站,否則,按無故逾期不整改進行處罰。
                  7、對整改不安全隱患所需的工具、材料,各級領導予以重視,有關職能部門必須及時供應,不能以任何借口來推諉,否則,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直至處罰。


                  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1、為杜絕煙火物品入井和爆破物品出井,確保入井人員安全,嚴格管理,特執行本制度。
                  2、井口檢查員必須佩戴檢查證、堅守崗位,嚴禁空班漏檢。
                  3、檢查員檢身時要嚴肅認真,敢與違章違紀行為作堅決斗爭。
                  4、檢查員如不認真履行職責,出現漏檢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如造成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流失的另分析處理。
                  5、每一入井出井人員要積極主動接受檢查,不得拒絕,否則每次罰款20元,攜帶煙火物品或爆破物品的另分析處理。
                  6、檢查員要做好當班出入井人員的登記考勤,不得讓他人代考,不得漏考、多考,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當班檢查員20元。
                  7、本制度自即日起執行。



                  入井安全管理制度


                  1、每一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服,攜帶礦燈,嚴禁穿化纖衣服,攜帶自救器。
                  2、入井前嚴禁喝酒。
                  3、入井時,要憑入井證,交檢查員驗證,臨時入井人員要憑安監站證明,否則不準入井。出井時領取入井證。
                  4、入井、出井時應積極主動接受井口檢查員的檢查,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嚴禁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
                  5、未經安全技術培訓人員嚴禁入井,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
                  6、發現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入井的每次罰款500元。
                  7、私自攜帶爆破物品出井的,每條炸藥、每發電管罰款500元。

                  領導干部及管理人員抓“三違”制度


                  為加強生產現場的管理,提高全員安全思想意識,杜絕“三違”現象,規范安全生產操作,維持良好的生產秩序,確保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每一領導干部及管理人員必須按照下井制度(規定),經常深入生產作業現場加強管理,狠抓“三違”。
                  二、發現“三違”行為(現象)必須立即制止,糾正。
                  三、對于屬于幫教對象的“三違”人員,應適時給予幫教,并匯報安監站備案。
                  四、對于應受處罰的“三違”人員,必須按照“三違”處罰制度,填寫罰款通知單,交由安監站執行罰款。
                  五、各級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抓“三違”月指標規定:
                  1、礦長、書記、工會主席、機電副礦長 1次
                  2、總工、安監站長、副礦長、礦長助理 3次
                  3、生產、安通科長、副科長、副站長 3次
                  4、機電、選運科長(工區長) 2次工
                  5、機電副科長 1次
                  6、工會副主席、團委書記 1次
                  7、安瓦員 3次
                  六、對于規定有抓“三違”月指標的人員,抓“三違”超過指標的每次獎勵20元;減少則每次罰款10元,如連續3個月不完成指標的,除年度安全抵押獎勵外,取消其他安全獎勵。
                  七、對于沒有規定 抓“三違”月指標的員工,應積極參與抓“三違”,每次獎勵20元。
                  八、以上獎罰,在礦安全獎勵基金中進出,每月由安監站監督執行。

                  領導干部井下查崗制度


                  1、領導干部下井除完成當班下井工作任務外,還要對各崗位特別是特殊工種崗位進行查崗。嚴禁各崗位人員脫崗、離崗、睡崗,確保安全生產。
                  2、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現象,要立即令該崗位人員回崗堅守崗位,找不到該崗位人員時,要立即通知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或調度派人頂崗。
                  3、對于檢查發現的脫崗、離崗、睡崗人員,領導干部上井后要立即填寫 “三違”通知單,由安監站進行處理。
                  4、領導干部井下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現象視而不見、姑息遷就、不教育、不提醒的,每次罰款該領導干部50元,如造成事故則另外追究該領導干部的責任。
                  5、安監站要經常檢查監督領導干部下井查崗工作的執行情況,對于弄虛作假的有關責任人員,每發現一次,罰款50~500元。


                  節假日及中夜班領導班干部
                  井下查崗制度


                  為加強節假日及中夜班井下各崗位值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節假日及中夜班必須安排一名領導和班干部深入井下檢查各崗位值崗情況。
                  2、當班值班領導和班干部必須認真對各崗位進行查崗,發現脫崗、離崗、睡崗的,即時提醒或找人值崗,并按照“三違”處罰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3、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和班干部必須認真負責對各崗位進行查崗,不得弄虛作假或對脫崗、離崗、睡崗的人員以姑息遷就,否則按曠工處理并扣除當月全部獎金。
                  4、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和班干部因事不能下井的,必須事先通知調度安排人員頂班,在頂班人員不到位之前,不得漏勤,否則按曠工處理。
                  5、當班下井查崗的領導班干部下井由井中值班礦領導進行檢查考勤。


                  礦領導24小時值班制度

                  為做好安全生產的領導和指揮工作,使安全生產上存在問題能得到及時解決,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井口調度每天必須至少安排一名礦領導進行值班。
                  2、值班領導必須堅持24小時在井口調度范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3、當班值班領導如因事離崗時,必須事先通知安排其他領導頂班,頂班領導還未到位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4、值班礦領導必須認真負責做好當班安全生產上的領導和指揮工作,對于存在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解決,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5、值班時間不得做影響指揮安全生產的事情。
                  6、當班值班領導因不負責任或不到崗、脫崗造成影響安全生產的,扣減當月工資和獎金的20%,嚴重的則另行處理。
                  7、本制度自即日起執行。

                  區隊管理干部井下跟班盯崗制度


                  1、各區隊管理干部必須深入井下,對本區隊所管理范圍內的工作面進行跟班盯崗,嚴防各崗位人員脫崗、離崗、睡崗,確保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2、因立槽煤開采的特殊性,當班人量的數量,要根據工作崗位的需要和安全生產的需要進行配足配夠,人員不足的嚴禁下井作業。
                  3、當班調度員在了解各工作面情況的同時,對各區隊管理干部下井情況進行考勤,督促其下井進行跟班盯崗。
                  4、區隊管理干部在本班工作前,要會同班干部其他人員對工作面先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對于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督促本班及時徹底處理,確保安全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5、區隊管理干部在查崗時,發現有脫崗、離崗、睡崗人員的,要立即令其歸崗堅守崗位,如本崗位是危及安全生產的(如放炮警戒等),要通知當班暫停工作,找人頂崗后方可繼續進行。
                  6、對于脫崗、離崗、睡崗的人員,區隊管理干部要及時下達“三違”通知單,交安監站進行處理。
                  7、對于區隊管理干部不下井或不跟班的,調度員要及時反映給安監站,由安監站進行處理。
                  8、安監站要經常對區隊管理干部下井跟班盯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弄虛作假的有關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

                  安全活動日制度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學習“三大規程”,學習、落實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令、決議或決定。
                  二、各部門、區隊負責人必須認真組織本部門、區隊員工積極參加安全日活動,每周至少一次,參加活動的員工人數要達到100%。
                  三、認真抓好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研究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四、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安全活動,提高員工參與積極性,以達到加強員工安全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思想意識的目的。
                  五、在安全活動中,員工應樹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自身安全操作技術。
                  六、安監站要定期檢查各部門、區隊的安全活動日開展情況,對于不按規定開展安全日活動的部門、區隊,將處以該部門、區隊負責人50元罰款。


                  班 前 會 制 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二、各工區、外包隊必須堅持召開班前安全會制度,在布置生產任務的同時,布置安全工作。
                  三、堅持交接班制度。上一班未能處理的安全隱患,必須交請下一班處理(嚴重的事故隱患必須現場交接班并匯報礦調度)。
                  四、針對工作范圍內發現的事故隱患,班前會上必須落實安全措施,落實專人處理。
                  五、班前安全會內容包括傳達礦安全決議,學習作業規程及措施、布置安全工作、通報事故、提示職工注意的安全事項等。
                  六、安監站、工會不定期抽查,凡不召開安全會的每次罰款外包隊長和當班班長各30元和20元。


                  安全隱患排查制度


                  1、認真開展定期安全大檢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檢復檢制度,利用多種手段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
                  2、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領導、各采掘承包隊負責人,必須經常深入井下生產現場,及時發現和查處本區域本業務范圍內的事故隱患,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的處理,要有計劃、有步驟、有措施。
                  3、安瓦員必須貫徹巡回檢查制度,發現事故隱患當場指出,并要求現場施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如果有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向有關領導匯報,升井后,還必須填定好匯報記錄。
                  4、安監部門或其它職能部門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通知單,并注意跟蹤檢查,確保安全隱患的及時有效處理。對于處理隱患不及時的要查出原因,如果是主觀因素的要追究責任。
                  5、施工單位或者隱患處理負責人,必須無條件處理各種安全隱患,處理隱患時要指定人員現場指導,并把整改通知單及時反饋到安監部門。
                  6、安監部門要隨時追蹤各種安全隱患的處理情況,對于難度較大的,要派專人負責監察,甚至下達停產整改意見通知書。
                  7、對于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礦安監站必須追蹤檢查整改完成情況,本礦無法排查的事故隱患,由安監站書面匯報礦務局協助處理。
                  8、重大事故隱患處理后,要依照事故處理的“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分析總結。

                  “三違”處罰制度


                  1、任何員工都有權利和義務反“三違”,并及時填寫“三違”通知單或匯報安監站,由安監站根據“三違”情況進行處理。
                  2、“三違”處罰權屬于安監站,安監站根據“三違”情況,嚴格按照礦務局和礦的“三違”處罰規定和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3、對于要進行處罰的“三違”現象,由安監站及時開據違章罰款通知書(一式三份,安監站、礦財務科、被處罰單位、區隊、部門或個人各一份)并及時送達三方手中。
                  4、財務科必須按照違章罰款通知書中的處罰金額對被處罰單位、區隊、部門或個人進行及時追繳,否則由財務部門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填補。
                  5、“三違”罰款一律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專帳,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產技術審批制度


                  1、井下所有的工作地點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或操作規程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作業規程和安全措施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編制,規程及措施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3、作業規程及措施由礦技術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會審,并提出會審意見。
                  4、作業規程、措施,必須根據會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最后報礦總工審批。
                  5、施工過程中,如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或補充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安全技術監察工作制度


                  1、每一工作地點和工程開工前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符合審批制度,不經審批的不準開工。
                  2、監察各工作地點和工程的安全技術是否完善,否則不準開工。
                  3、各工作地點和工程開工后,因工作面情況變化,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補充的,必須及時補充完善后方可繼續施工,否則停工。
                  4、對于要求停工的工作地點和工程,必須下達安全監察意見書。
                  5、對于安全生產上采用的新技術,必須經過安全鑒定后方可試用,試用單位必須收集相關數據資料,試用期必須安排技術人員進行追蹤監督,并作出報告。


                  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批及貫徹制度


                  為加強作業規程的管理,提高礦井產量及質量標準化,確保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對作業規程的編制、審批及貫徹要求如下:
                  1、作業規程的編制必須由生產科專人負責。
                  2、編寫作業規程時,必須摸清作業地點及周邊情況,尤其是水文地質情況,做到科學性,安全性及合理性。
                  3、作業規程必須由總工、安監站、通風科及生產科審批后方可發放。
                  4、審批后,必須發放至相關部門,尤其是施工單位,同時組織施工單位認真學習。
                  5、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組織施工。
                  6、當工作面發生變化時,必須制定針對性措施,經審批后方可繼續施工。


                  采煤安全管理制度

                  1、采煤工作面進行回采前,生產科必須根據回采工作面的情況和預見認真編制作業規程。
                  2、作業規程必須經審批,經施工隊組織每一作業人員學習后,才能進行回采。
                  3、當回采工作面發生情況變化而在作業規程中沒有考慮到時,生產科要及時制定安全措施,并組織落實。
                  4、因立槽煤回采后大部分工作面不具備兩個安全出口,所以放煤過程中必須確保下部巷道暢通,出現棚架損壞的要及時維護,嚴防挎頂挎幫封人。
                  5、立槽煤采后采空區上部瓦斯聚積普遍,打長孔炮眼時,嚴禁打穿采空區。
                  6、回采時,施工隊必須做好每一回采循環的封塘工作,確保封塘質量。
                  7、放煤時,當頭至少要有二人以上,嚴禁單身作業。
                  8、放煤過程中,斜坡嚴禁行人。并做好人員上下的信號聯絡工作。
                  9、生產科要控制好各個回采工作面的放煤量,防止放煤量過大而超出回采范圍。
                  10、生產科要做好各個回采工作面的測量上圖工作,對于異常區要在圖上注明。

                  掘進安全管理制度


                  1、掘進工作面開工前,生產科必須針對工作面的情況和預見認真編制作業規程。
                  2、作業規程必須經審批,經施工單位組織每個作業人員學習后,方可開工。
                  3、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進行施工。
                  4、礦管理部門要經常檢查掘進工作面的施工情況,存在安全隱患要落實措施督促施工隊按期整改。對于不合格的工程,要令其立即返工,嚴重不合格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要立即勒令停工。
                  5、當掘進工作面情況發生變化而作業規程中沒有考慮到時,生產科要及時制定安全措施。
                  6、當掘進工作面前方有水害疑問時,礦要制定探水措施方案,進行探水前進,只有待水害疑問解除后,才能停止探水工作。
                  7、掘進巷道在貫通其他巷道或揭露老空前,生產科必須下達貫通通知書并制定安全措施。
                  8、生產科必須及時把掘進巷道進行測量上圖,以利于安全生產。


                  提升運輸安全管理制度


                  1、提升運轉必須嚴格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絞車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各崗位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格按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3、堅持鋼絲繩檢查和更換制度,做好提升運轉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和軌道的日常檢查維護工作。
                  4、拉放車時,必須先檢查連接裝置是否完好。
                  5、拉放車時,必須堅持“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原則。
                  6、人力推車時,推車工必須按照規定距離保持車距,聽看并用,防止推車傷人或被人傷,同向推車時,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車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米。
                  7、車推出石門或交叉口時,推車人必須控制車速并發出警號。
                  8、下山掘進作業過程中,拉放車時,下方人員必須全部進入防身峒或上到平臺后,方可拉放車。車斗下放到位后,絞車司機不得離開絞車,下方作業人員還應用可靠的物器將車輛穩住后,方可作業。
                  9、拉放車過程中,嚴禁無關人員在上下平臺逗留。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須由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心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爆破作業。
                  2. 每一放炮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 經考試合格后,持證崗。
                  3. 當班需用的炮藥、電管由當班放炮員持證限量領取,放炮員要嚴格執行爆破物品清退領用制度。
                  4. 放炮員領取炸藥、電管后,直接將炸藥、電管安全運送到工作地點,并放置在安全地點,裝箱上鎖,不得亂丟亂放。
                  5. 井下放炮必須嚴格按照放炮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 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當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的,嚴禁裝藥放炮。
                  7. 如工作面來壓,棚架損壞,存在傘檐,巷道不暢,出現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風量不是的,嚴禁裝藥放炮。
                  8. 爆破前,班組中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
                  9. 對于放炮距離,拐彎長度不得小于50米,直線距離不得小于100米。
                  10. 放炮線必須符合有關規定,放炮拉接線中,不得與任何電纜或導體接觸。

                  測量管理制度


                  1.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測量管理工作,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
                  2.認真做好礦井井下及地面地日常測量工作,做到及時,準確,測點標記要清禁,確保工程質量。
                  3.進行巷道貫通時,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間距,把測量數據及時反饋到管理部門,由生產科及時下達通知書,同時落實安全措施。
                  4.認真做好礦井周邊的測量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把周邊情況查清禁,防止越界開采,濫采亂挖,破壞保安煤柱,對于存在安全隱患,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反映。
                  5.填繪專門的礦井測量圖紙,數據要準確,填繪要及時,為礦井安全生產的指揮提供可靠依據。
                  6.建立相關的測量臺帳,做好各種圖紙、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批準,不得外借。
                  7.愛護測量儀器、工具,定期檢查、維護、校正,確保測量儀器的精確性。


                  地質管理制度


                  1. 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做好礦井地質管理工作,切實為礦井安全生產服務。
                  2. 部門地質管理人員必須經常深入現場進行地質觀測、   勘察,做好記錄,建立相關臺帳。
                  3. 填繪專門的礦井地質圖,地質情況和數據要準確,日??辈?、觀測情況要及時填圖,特異常情況要做醒目標記。
                  4. 必須做好各種地質圖紙、資料的存檔、保管和保密工作,不經礦主管領導的批準,不得外借。
                  5. 對于礦井設計,新區域的發展或采區地質異常變化影響安全生產的,要進行地質情況勘察,作出地質情況調查報告,提供可靠依據。
                  6. 認真抓好"三量"管理,做好每季"三量"核算、填繪上圖、上表和匯報工作,為礦井維持"三量"的動態平衡提供數據,以利于及時調整生產布置。
                  7. 在進行地質勘測調查中,當實際情況或數據與原勘察情況數據不符時,按實際情況及時進行糾正。


                  調度管理制度


                  1. 必須嚴格遵守工作時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2. 交班調度員必須認真把本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向接班調度員交班,不能馬虎了事。接班調度員要認真聽取上一班的工作情況介紹,以便于開展本班的調度工作。
                  3. 對局、礦領導布置的有關各項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重要技術措施,要及時認真落實。
                  4. 要做好安全生產信息上情下達、下情上傳的橋梁紐帶作用,建立相關臺帳,做好有關記錄。
                  5. 認真填寫本班日報表,數字和安全生產情況要準確清楚,及時匯表上報。
                  6. 及時掌握生產動態,組織均衡生產,解決安全生產關鍵問題。
                  7. 如有緊急情況或重大事故時,要立即按程序和內容向有關部門和礦領導匯報,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
                  8. 督促各隊伍、特殊工種人員按時交接班,保滿勤,搞好安全生產。
                  9、各種圖紙、文件、數據要妥善保管好,不得丟失,不經礦領導同意不得外借。

                  礦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1、礦必須成立防治水領導小組,以加強對礦井防治水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2、分管技術的礦領導要組織有關人員制定礦井中長期防治水計劃、年度防治水計劃以及礦井水災的防治與處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3、礦有關部門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周邊礦井、老窯以及本礦井的水文地質情況、積水情況,并在礦井水文地質圖上明確標出其位置、范圍和積水情況。
                  4、建立井下水文觀測站,定期進行礦井水動態觀測,異常情況下要作出水害預報。
                  5、建立礦井水文地質及防治水有關臺帳,做好詳細記錄。圖紙、資料、數據要妥善保存,不經過領導批準,不得對外。
                  6、采掘工作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指導方針,礦要成立探水隊伍,具備必要的探水設備。
                  7、抓好雨季“三防”工作,礦每年在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成立“三防”領導小組,作出“三防”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8、必須備有一定的防治水應急物資、設備、材料。動用后要及時補充。
                  9、嚴禁采動礦井防水煤柱,如周邊已無水患,必須采動時,要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采掘。


                  安全技術措施費用管理制度


                  1、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2、礦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的條件,設留一定數額的安全資金,由礦長掌握,由財務科設立帳目,專用于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不得挪作他用。
                  3、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后,所需費用由總工先進行預算,經礦長審批后,由項目負責人及時按質按量完成,實際費用要經總工和礦長審核結算。
                  4、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動用后,要及時補足原有金額。
                  5、礦井如出現大安全隱患,所需經費超過預設的安全資金時,其他經費要服從調拔,以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的及時落實。
                  6、如安全資金被挪作他用后,不能確保安全技術措施及時落實的,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如造成事故的,則另分析處理。


                  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使培訓工作走向正?;?、制度化,全面提高員工素質,促進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現作如下規定:
                  1、本制度規定必須培訓的人員:
                  (1) 新招收進礦的新員工;
                  (2)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
                  (3)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4) 根據需要礦領導安排培訓的人員;
                  (5) 下崗轉崗再就業人員;
                  (6)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培訓的有關人員。
                  2、每次培訓,各有關區隊、科室必須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將所培訓的名單報安監站以便安排培訓。
                  3、凡礦舉辦的培訓班,有關的區隊、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將培訓名單報送到安監站的,罰款該單位100元;開班培訓期間,培訓部門將嚴格按照報送的名單進行考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罰款個人每次10元,遲到、早退的罰款個人每次5元;該單位送培人員,每次上課缺席超過20%,罰款該單位50元。
                  4、承包隊有新民工來礦工作的,必須及時將名單報安監站安排上崗培訓,私自下井,一經發現,罰款承包隊500元/人。
                  5、特殊工種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必須持證上崗,不經培訓上崗操作罰款30元,已培訓合格,但無證上崗的罰款10元。
                  6、工種調換時,勞資科必須將名單報到安監站,接收單位安排上崗前必須先送培訓,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崗作業。
                  7、每期培訓,必須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要有成績,考核要經主要授課人員簽署意見,培訓結果由安監站、培訓部門存檔備案,并通知培訓人員所在單位。
                  8、新招進礦的承包隊或民工年內初次一次性培訓,經費由礦方負責,承包隊年內因人員變換,補充人員的培訓經費由送培單位支付。
                  9、礦舉辦的培訓班,送培的區隊、科室必須由一名副職以上領導帶隊,送培民工必須有該隊帶班以上人員帶隊培訓,否則罰款單位正職領導、區隊負責人30元。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1、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經主管部門審核領證,方可上崗和業,持證上崗。
                  2、每一特種作來人員,屬于哪一級培訓部門培訓的,所在部門或單位必須按規定進行送培。
                  3、培訓部門因其它原因暫時不安排培訓的,可委托下一級培訓部門代培、培訓,考試合格后頒發臨時證可以上崗作業。但以后有培訓安排時必須及時送培。
                  4、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一律進行全脫產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經培訓后,剛上崗的一段時期內,不準單獨上崗作業,必須由有一定實踐經驗的該工種人員帶班,直到能熟練操作為止。
                  6、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復訓,復訓合格辦證后方可繼續上崗。
                  7、礦主管部門必須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專項檔案,妥善保存。




                  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規范我礦各級管理部門及全體員工的行為,加強礦的各項管理,完成租賃經營的各項工作任務,提高經濟效益,增加員工收入,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及上級有關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2條:凡在我礦各工種崗位的所有員工,都必須切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做好本職工作。
                  第3條:礦按照“一把手”負責制的原則,凡是有違紀違章受罰的員工,對于員工所在部門(或所在工區)的一把手給予受罰員工罰款額50%的處罰;對分管該部門(或工區)的領導給予受罰員工罰款額的20%進行處罰。
                  第4條:礦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受罰人員或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由安監站或督察辦當場開具罰款單送達礦財務進行罰款。對于受罰人員給予二個月的受教育和改正期限。在二個月內如本人無違紀違規或“三違”現象,并能作出深刻的“以身說法”,使其他員工受到教育的,則將受罰人員罰款額的60%返還受罰人;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必須協助做好受罰人員的幫教工作和“以身說法”工作,在此條件下,受罰人員如返還60%罰款的,則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可以返還全部的罰款額。對于在二個月內受罰人員又有違紀違規及“三違”現象的,則受罰人員及因連帶責任受罰的人員的罰款不再返還。
                  第5條:每次上級向下級布置安全生產任務或整改隱患必須有派工單或指令單。派工單(或指令單)一式三份,送接受任務(或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一份,安排任務(或工作)的管理人員一份,調度(或安監站、督察辦)一份。對于在派工單(或指令單)期限內不完成工作的按規定處罰。
                  第6條:礦對所有員工每半年時間進行考核一次,并根據其工作情況的優劣進行排隊,凡是排在本單位(或本工區)名次后面的10%的人員,則停工5天進行整頓幫教學習;如果連續二次考核名次排在后面的10%的人員,則停工學習半個月。因考核排在未位而停工學習的人員,必須按條件重新競爭上崗,停工期間只發生活費6元/天,競爭不上崗位的則停發生活費,與礦解除勞動合同。
                  連續二次考核排在本單位(或工區)名次前面10%的人員,礦授予優秀員工稱號,給予獎勵。
                  對于連續二次評為優秀員工的職工,每月發給優秀員工獎100元。
                  第7條:凡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功人員,經所在單位推薦,礦督察辦及安監站核實,除通報表揚外,還給予下列獎勵。
                  (1)在緊急情況下,能及時采取果斷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的,對有功人員給予200~2000元獎勵。
                  (2)對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技術措施等提出有重要價值的建議或有發明創造的,技術上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效果好的,對有功人員給予200~1000元獎勵。
                  (3)能及時制止違章行為,特別是制止領導干部違章指揮,避免了重大事故發生的,對有功人員給予50~500元獎勵。
                  (4)在事故搶險中挺身而出,表現突出的,給予100~500元獎勵。
                  (5)檢舉揭發嚴重“三違”人員的,對檢舉揭發人員進行獎勵,獎勵金額為處罰“三違”人員金額的20%。
                  (6)對礦有特殊貢獻的人員,礦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章 一 般 規 定

                  第8 條:各單位正職必須按規定參加安全辦公會議、各種專業工作會議和月度安全大檢查,因事不能參加的必須指派一名副職參加,否則,對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對于各項會議落實的工作項目和安全大檢查查出的事故隱患,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整改,否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20~100元處罰,對有重大安全隱患而不及時整改的,對有關人員給予100~2000元處罰。由于落實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還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9條:嚴格考勤制度,按時上下班。各部門、各科室、各單位員工凡遲到、早退在半小時至1小時的,對當事人罰款10元,超過1小時的,對當事人罰款20元。特殊工種、特殊崗位人員必須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否則,對當事人罰款50~200元。
                  第10條:全礦副科級以上管理人員(含區隊長)離開合山外出,必須向礦長或分管礦領導請假,否則,對當事人每次罰款100元。各部門、各科室、各單位員工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11條:各區隊長和享受礦電話費補助的管理人員,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或通訊聯系必須暢通,否則,每發現關機一次,對區隊長罰款20元,連續三次礦管理人員手機關機又通訊聯系不上的,取消其電話費補助。
                  第12條:無故不組織職工開展安全活動日,扣罰單位主管領導30元;員工無故不參加安全活動日學習的,每人每次罰款5元。
                  第13條:有抓“三違”任務指標的人員,由安監站逐月考核,作為安全獎勵和年終評比的依據之一。
                  第14條:因交接班不清楚或派班時只布置生產不布置安全工作的,扣罰跟班管理人員50~100元。
                  第15條:凡帶煙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煙者,罰款500元/次。并對井口檢查員給予50~100元處罰。造成事故的另分析處理。
                  第16條:凡酒后下井或在井下喝酒者,罰款50~100元,并罰款跟班管理人員和班長各50元。井口檢查員不勸阻的處罰50元。
                  第17條:下井不帶礦燈、礦帽或不穿勞保鞋的,一次罰款50元。
                  第18條:管理干部不堅持跟班盯崗或掛牌不下井的每次罰款50元,空班罰款100元。
                  第19條:凡是咒罵、歐打、威脅和阻撓安監(檢)人員執行公務的,給予50~500元罰款;性質特別惡劣的,另分析處理。
                  第20條:凡對安監站下達的安全意見書拒絕按規定執行的,處罰責任單位50~200元,因特殊原因逾期不能解決的安全問題必須及時書面報安監站。
                  第21條:井下燒焊沒有申請書的,罰責任單位50元。造成事故另分析處理。
                  第22條:不按礦通知參加安全培訓或不參加事故分析會的人員處罰20元,通知不到位的扣單位正職10元。
                  第23條:為違章者說情推卸責任的,同樣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處罰。
                  第24條:不按規定組織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學習的,每次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500元。
                  第25條:各采掘區隊嚴禁錄用無任何有效證件的人員下井從事井下工作,違者除責令其辭退錄用人員外,每錄用一人罰款50元。
                  第26條:所有人員未經礦安全培訓下井的每人罰款500元。
                  第27條: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并按規定期限進行復訓。違者罰款20~50元。情節嚴重的取消上崗資格。

                  第三章 生 產 安 全 管 理

                  第28條;新開工的作業地點必須按規定辦理開工證,并組織員工認真學習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否則不予開工,并處罰單位主要負責人100元。
                  第29條:每一生產作業地點組織正常生產時,作業人員不能少于安全生產人數,否則嚴禁生產。違者罰款100~500元。
                  第30條:采掘區隊每個當頭每班不少于5人上班,少1人罰款20元,少于3人(不含3人)不得下井作業,并按空班處理??瞻嗝堪嗔P款200元。(全巖當頭打炮班不少于二人。)
                  第31條:采掘區隊回采放煤當頭實行“三班”制作業,煤巷掘進當頭(以進尺計價),可實行“二班”制作業(全巖巷道當頭除外)。否則,回采當頭每天作業班次少于三班、煤巷掘進當頭少于二班,按空班處理,空班每班罰款200元。
                  第32條:采掘區隊交接班時間不允許超過1小時,即延遲30分鐘下井或提前30分鐘升井的,每人罰款10元;延遲1小時下井或提前1小時升井的,每人罰款20元;延遲2小時下井或提前2小時升井的,按空班處理。特殊情況需延遲下井或提前升井的,必須匯報礦調度,經值班領導同意。
                  第33條:采煤作業點必須 按作業規程施工,嚴禁亂挖亂采,違者視其情節輕重罰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34條:每一生產地點班(隊)長、跟班管理人員(含帶班)必須隨時在生產現場組織生產安全工作,工作地點有安全隱患或發生影響生產的因素,班(隊)長或值班人員又不在現場組織處理的,罰當班班長(隊長、帶班、跟班管理人員)各50~200元。造成空班的,按空班處理。
                  第35條:每個采掘工作面必須備有1~2條修窿鋼釬、支護工具(斧頭、窿鋸)和支護材料,否則按每項罰區隊50~200元。
                  第36條: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得小于作業規程規定(地質條件變化所限除外),否則罰區隊100元。
                  第37條:有重大隱患未向礦調度匯報,又不交接班的,罰當班負責人50元,造成事故的,按損失程度另行處理。
                  第38條:工作面遇到斷層或褶曲地段(頂板破碎帶),必須按規定采用密集支柱或木垛加強支護,否則扣罰工區50~200元。
                  第39條:采煤工作面運輸機械啟動前,必須取得準確信號方可開機,否則視作違章作業,罰司機10~20元,造成事故的嚴肅處理。嚴禁在刮板運輸機上行人。
                  第40條:采煤工作面每一組回收人員至少由三人組成,回收單體液壓支柱人工卸載必須遠距離進行,即工作人員離開單柱至安全位置再拉動卸載手把上的牽引繩,嚴禁人員進入采空區,嚴禁用大錘回柱放頂,否則罰款10~20元。
                  第41條:凡使用風鉆打巖石干眼的,扣罰當班50元。(特殊情況經礦批準除外。)
                  第42條:偽頂傘檐不處理或空頂冒險作業的,給予10~50元罰款,并追究區隊跟班干部和班長的責任。
                  第43條: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如發現隱患不及時處理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另行處理。
                  第44條:凡采掘工作面每次放炮炸倒的支柱、支架,沒有及時扶正重新打牢而冒險作業的每次罰款50~500元,并追究區隊跟班干部和班長的責任。
                  第45條: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風的巷道折損斷梁斷腿的支架必須及時更換或補架。對于經礦管理人員或安全員指出又不進行處理的,罰款100元。
                  第46條:采煤工作面單柱所墊石頭不準超過一塊,規格長、寬均不準小于30厘米,厚度必須大于10厘米,否則每處給予罰款20元。
                  第47條:回采時,嚴禁采保安煤柱,違者罰單位主要負責人50~200元。
                  第48條:巷道掘進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斷面、坡度等施工,巷道達不到要求或人為超寬超高的,除要求返工外,還必須罰款50~5000元。
                  第49條:煤巷掘進支護規格為棚距0.7米,并背頂背幫,如出現棚距大于0.8米或背頂背幫不合格,或支護不牢固等現象,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第50條:掘進巷道所使用支護材料尾徑必須大于12cm(去皮),否則每發現一條罰款10元,并要求更換。
                  第51條:斜坡放煤必須堅持在封塘閘下放煤,封塘閘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1000元。

                  第四章 井 巷 運 輸

                  第52條:人力推車經過彎道、道岔、風門、巷道口、有人工作區段,或前方有行人時,必須限速慢行和發出警號,否則罰款50元。
                  第53條:人力推車時嚴禁放飛車,違者罰款20元。
                  第54條:井下平臺空車斗由井下平臺工分配,對不服從分配或進入井底平臺警戒線內強搶車斗的,每人每次罰款20元;檢查發現不按規定分配車斗的,對掛鉤工每次罰款20元。
                  第55條:電機車或人車運行過程中,嚴禁爬車、跳車或站在兩個車箱碰頭上,否則罰款100元。
                  第56條;嚴禁乘搭平卡或車斗上下絞車道,否則每人每次罰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責任。
                  第57條:絞車道上平臺無阻車器或阻車器失靈的,限5天內整改好,否則罰有關單位50~100元。
                  第58條:絞車道上下平臺掛車后啟動前不按規定發信號的罰款50~100元。
                  第59條;因操作不當而造成脫鉤溜車事故的罰款50~200元,造成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其它責任。
                  第60條:凡絞車提升2車以上(含2車)不裝副繩或有副繩不使用的罰工區或掛鉤工50元。
                  第61條:絞車道中途吊車沒有安全措施的一次罰款10~30元。若因此而發生安全事故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
                  第62條:掘進下山巷道長達30米后,距離當頭20米外必須安裝防跑車裝置,否則罰款工區50元。凡提升或下放車斗時,不啟用防跑車裝置的下山當頭,每次罰款當班20元。
                  第63條:絞車啟動開機時不送電放飛車的(坡度小有措施除外),每次罰款50元。
                  第64條:絞車提升時,絞車道嚴禁行人。未經平臺掛鉤工同意,強行走絞車道影響提升的,一次罰款30元,乘搭車斗碰頭上下絞車道的每次罰款50~500元。
                  第65條:嚴禁用三角斗運輸鐵軌、水管、木頭等物品,違者罰款50~500元(特殊情況下使用的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66條:絞車提升嚴禁使用非正規插銷或使用鋼絲繩鏈環等非礦專用鏈環,違者每個罰款20元。重犯加倍處罰。
                  第67條:未掛好絞車提升主繩或付繩就提前打開阻車器,或車斗過后不關阻車器的每次罰款20~50元。造成飛車事故的,對責任人員每次罰款200元,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程度另行處理。

                  第五章 機 電 管 理

                  第68條:違章帶電作業者,發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它責任。
                  第69條:檢修、搬遷或處理機電設備故障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所有開關,并掛上“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且有人員看守,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有施工安全技術措施,違者罰款50~100元。
                  第70條:動力電纜不按規定吊掛掉地的每處罰款20~50元。
                  第71條:司機開機時(指刮板機、壓風機、抽風機、絞車、小泵等),不準睡覺和躺著開機,違者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井下各區隊使用的空壓機、水泵,必須派專人看護,如因操作不當或人為責任造成設備損壞的,由使用區隊承擔一切維修費用。
                  第72條:地面配電站、抽風機、井下泵房、值班電鉗工等特殊崗位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嚴禁脫崗、串崗、空班,違者罰款50~200元,造成損失的,按損失程度另行處理。
                  第73條:值班電鉗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處理工作的,對電鉗工每次罰款100元,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第74條:嚴禁在運行的機電設備上休息,違者罰款100~500元。
                  第75條:電纜有雞爪子、羊尾巴或明接頭不處理的罰款200元/處,電纜下地、開關被埋或被水淋的,限3天內處理好,否則每逾期一天罰款相關單位10~30元。
                  第76條:井下嚴禁打開防爆開關蓋使用開關或采用其它非正常手段使用開關,違者每次罰款50元。甩開漏電繼電器不用的罰款50~200元。
                  第77條:井上下搬運設備必須輕搬輕放,對損壞、丟失零部件的,對責任人員按價賠償。
                  第78條:井下使用的電器設備要保持完好,若發現失爆,對責任區隊或責任人罰款100元/處。
                  第79條:更換出來的壞、舊設備,必須在三天內送至廠房維修地點,超時按每天50元/臺收取占用金。
                  第80條:井下設備使用的保險絲一律采用新型熔斷器,并按使用設備的功率選擇合適的新型熔斷片,嚴禁使用其它導線取代新型熔斷片。否則,每發現一次對責任人員罰款50元/臺,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全部修理費用。造成其它損失的,另行處理。
                  第81條:井下使用的絞車必須按操作規程和礦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如操作不當或超負荷運行造成設備損壞的,由責任人按損壞程度進行賠償。影響生產的,另行處理。
                  第82條:各值班絞車司機,負責檢查當班鋼絲繩完好情況,安檢員每天檢查一次,并到調度填表記錄。檢查有鋼絲繩磨損、斷絲超過規定值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反映,進行更換。如檢查不到位造成事故的由當班責任人負責。安檢員不填報表的,每次罰款20元。
                  第83條:井下使用低壓開關(QC83—80)嚴禁采用頂死交流接觸器或按鈕開機,違者罰款50元。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第84條:機電維修工作人員要保證設備的維修質量,杜絕不合格品出廠,凡因修理質量問題,造成領用后無法使用的,對修理責任人罰款30元/臺。
                  第85條:在井下亂拆開礦燈者,發現一次罰款20~500元,損壞、丟失礦燈按價賠償。

                  第六章 通風、瓦斯、爆品管理

                  第86條:施工的掘進當頭、采煤作業點,必須安裝局扇機通風,并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工作地點嚴禁無風或微風作業,違者罰款50~500元。
                  第87條:通過風門不關的,罰責任人或單位50~500元。
                  第88條:無故損壞井下通風、防塵設施、瓦斯監測儀器者,除按價2倍罰款外,并責令寫書面檢討通報全礦,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89條:未經通風部門批準擅自打開盲巷柵欄、密閉者,罰款50~100元,造成事故的追究其責任。
                  第90條:局扇機因檢修或其它原因停止運轉時,在恢復通風前,必須先檢查局扇機及其開關附近10米范圍內風流的瓦斯濃度,只有在其瓦斯濃度均不超過0.5%,經安瓦員同意后才能人工啟動局扇機,違者罰款50~500元。
                  第91條:停風停工的采掘工作面在恢復工作前,必須經安瓦員檢查停風區域的瓦斯及其它安全情況,只有瓦斯濃度在1%和二氧化碳濃度在1.5%以下又無其它安全隱患,且局扇機的啟動符合本章第90條的規定時,方可恢復供風恢復工作,違者罰款100~1000元。
                  第92條:工作面因通風管理不善而人為造成瓦斯濃度超限的罰相關責任人50~200元。如因此而造成停產的,按空班處理。
                  第93條:每一回采循環必須打上封塘閘,否則嚴禁作業,并處以50~200元罰款。采面采完后,其采空區必須3天內封閉完畢,否則對相關單位罰款50元,每超期一天加罰款20元。
                  第94條:安瓦員必須嚴格履行安全監督工作和瓦斯檢查的工作職責,認真檢查工作地點的通風、瓦斯、頂板、運輸、爆破、84#、85#使用管理等安全情況,嚴禁無故空班、漏檢、脫崗等行為,違者罰款50~500元。對檢查出的一般安全隱患,必須限期督促處理,否則對安瓦員罰款50元,對重大安全隱患,必須現場監督處理完好,否則對安瓦員罰款2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
                  第95條:安瓦員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當班匯報,對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向礦調度或有關管理人員匯報,否則對安瓦員罰款50~200元,對于不及時匯報而造成損失的,另行處理。
                  第96條:各區隊井下作業班組兼職瓦檢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并按規定進行“一炮三檢”,不得弄虛作假,升井后按規定填寫瓦斯報表,否則,每違反一項對兼職瓦檢員罰款20元;對故意損壞或丟失儀器的,按價賠償。
                  第97條:炸藥庫的84#、85#發放工、看守工必須嚴守工作崗位,嚴格把關,嚴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嚴禁脫崗、空崗。嚴格按規定收、發84#、85#,違者罰款50~2000元。造成嚴重后果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
                  第98條:各當頭嚴禁邊打眼邊裝藥,違者罰爆破員100元。
                  第99條:裝藥炮眼雷管腳線不扭結短路的,凡發現一次罰款爆破員20元。
                  第100條:爆破員必須按規定填充足夠的炮泥,嚴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物充填炮眼,違者一次罰款50~500元。
                  第101條:炮眼裝藥必須使用木質或竹質炮棍推入,嚴禁使用金屬材料送藥卷,違者一次罰款300~500元。
                  第102條:工作面炸藥箱有炸藥、電雷管時必須加鎖;同時嚴禁炸藥、雷管混裝或亂丟放,違者罰爆破員500元;運送炸藥、雷管不按規定用箱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第103條:凡不使用礦用型發爆器放炮而使用其它電源放炮的,罰款100~500元。
                  第104條:凡放炮不警戒,罰當班班長50元,警戒人員不負責任的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按分析會決定處理。
                  第105條:凡是每次放炮后,發爆器的把手(鑰匙)沒有拔出、放炮線沒有扭結短路的罰款20元。
                  第106條:放炮母線的規格長度、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違章者罰款50~500元,造成事故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
                  第107條: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出現瞎炮(盲炮),要做明顯標記,并按有關規定處理,若不按規定處理的,每個罰款50元。
                  第108條:采掘工作面放炮過程中,爆破員每次接炮應隨身攜帶發爆器把手(鑰匙),否則,罰放炮員20元。
                  第109條:堅持井下炸藥、電雷管領用退庫制度。凡剩余炸藥、雷管當班不退庫,私藏井下的,對該區隊或當班爆破員按炸藥10元/條、雷管10元/發給予處罰。私自拿出井口的按炸藥100元/條,雷管100元/發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其它責任。

                  第七章 后 勤 保 衛

                  第110條:在我礦工作的員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嚴禁賭博、嫖娼、吸毒、販毒,打架斗毆等。
                  第111條:各區隊員工房必須認真搞好室內外環境衛生,不準亂扔垃圾,否則,經檢查發現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罰款20元。
                  第112條:各區隊員工房必須做好內務工作,各類物品擺放整齊,保持床鋪整潔,否則,經檢查發現指出又不按期整改的,每次罰款20元。
                  第113條:各員工房的電源線要按規范排好,不準亂拉亂接,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
                  第114條:各員工房內的公共財物要保管好,損壞公物的,按價賠償。

                  第八章 其 它

                  第115條:職工出現“三違”的,除按規定處罰、寫檢討書外,必須主動接受幫教。既不接受幫教又拒絕寫檢討書的,除按對應條款處罰外,另加倍罰款。
                  第116條:事故發生后,必須按“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作出處理意見。(1)非傷亡事故:一級和二級事故由礦組織分析,三級事故由工區組織分析,通知有關職能部門人員參加。(2)人身事故:重傷和重傷以上事故由礦組織分析,輕傷事故由工區組織分析,報安監站。如做不到,屬礦責任的對有關部門主管領導扣款20元,屬工區責任的對工區主管領導扣款20元。
                  第117條:工傷的職工到安監站開據工傷證明時,需要有工區當班干部的書面證明,出現工傷的單位必須于當班報礦調度并報安監站備案,兩天之內到安監站開據工傷證明單。
                  第118條:單位當月發生傷亡事故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1、工作區域內發生的人身事故:
                  (1)輕傷:按當班出勤人數每人扣款5元。
                  (2)重傷:按在冊出勤人數每人扣款20元,當班出勤人員加罰20元,跟班管理人員和班長分別加罰50元和30元,當班不脫產安全員加罰款50元,當班安瓦員、安監員罰款50元。
                  (3)工亡:按在冊人數每人扣款80元,當班出勤人員加20元,跟班干部和班長分別加罰100元和80元,當班不脫產安全員加罰80元,工區正職罰80元,其他干部罰款40元,當班安瓦員、安監員罰款100元。
                  2、工作區域外發生的人身事故:
                  (1)重傷:按在冊每人扣款10元。
                  (2)工亡:按在冊人數每人扣款50元。當班跟班干部加罰款50元,班長、不脫產安全員加罰款30~50元。
                  事故責任除按上述處罰外,還按分析會決定執行。
                  3、外包隊發生人身事故的:重傷的罰款單位2000~5000元,工亡的罰款單位30000~40000元,發生工亡事故時,罰款當班帶班100元,當班班長80元,工區長(管理人員)100元,當班的安瓦員、安監員各100元。

                  第九章 實 施 辦 法

                  第119條:本辦法實施后,各單位必須組織職工認真學習,深刻領會,不斷提高遵章守紀的自覺性。
                  第120條:安監站代表礦務局作為本規定的執行單位,礦督察辦公室作為礦的督察部門,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本規定,不能姑息遷就,營私舞弊。否則,輕者批評教育,重者嚴肅處理。
                  第121條:安監站、督察辦開具罰款通知單一式三份,分別交給被罰款者、本站(辦)、財務科各一份,由礦財務科從被罰款者單位工資總額或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122條:本辦法未提及部份由礦臨時研究決定。
                  第123條: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七礦。

                  職工群眾安全監督制度


                  1、礦支持、鼓勵每一職工群眾參與礦井安全監督工作,共同抓好礦井安全生產。
                  2、對于生產中存在的安全隱患或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問題,職工群眾應及時向礦領導干部或管理人員反映,并有權進行追蹤監督整改落實。
                  3、當職工工作環境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職工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立即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拒絕作業。
                  4、對于職工群眾反映存在的安全問題,領導干部必須高度重視并及時落實措施整改,并接受他們的監督,不得置之不理,更不準阻撓。
                  5、如職工群眾向領導干部或管理人員反映存在安全問題后,因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不予重視而造成事故的,將追究領導干部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6、對于積極參與安全監督并有立功表現的職工群眾,礦給予50~500元獎勵。

                  事故分析處理及報告制度


                  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一旦事故發生后,能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和上報,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后,(無論是人身傷亡事故或非人身傷亡事故。)負傷者或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匯報礦調度或礦領導。
                  2、調度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立即匯報安監站、總工和礦長。
                  3、礦長接到事故報告后,對于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以及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匯報局調度和局領導。
                  4、對于輕傷事故,安監站必須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匯報安監局。
                  5、發生死亡,重大死亡或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后,礦長必須立即組織人員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6、每月底(或次月初),安監站必須將當月發生的事故進行統計上報安監局。
                  7、對于不負責任不按規定上報而造成事故的擴大,礦將給予處以200元罰款。
                  二、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1、對于輕傷,重傷事故和非人身傷亡事故,由礦長或安監站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2、對于死亡、重大死亡和重大非人身傷亡事故,安監站要會同上級調查組進行調查。
                  3、礦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區隊了解有關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區隊或個人不得拒絕,不得阻礙、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4、事故調查結束后,由安監站召集礦領導、調查組人員、當事人及其部門負責人召開事故分析會。
                  5、事故分析會議必須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嚴肅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落實事故責任,提出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吸取教訓,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工程設計審批制度


                  1、工程設計由專業技術人員負責設計,設計方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炭工業技術政策》。
                  2、工程設計完畢,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技術部門及相關的職能部門對工程設計進行會審,并提出會審意見。
                  3、工程設計必須根據會審意見進行修改、補充,最后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后方能實施。
                  4、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如遇條件變化需要改設計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重大工程設計必須經局總工程師審批后方可實施。
                  6、未經審批的工程設計,該項工程不能進行施工。


                  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


                  1、礦每月底進行一次工程質量施工情況的驗收和結算,將結果公布或反饋到各施工單位,存檔在案。
                  2、各級檢查驗收員在進行工程質量驗收時,要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嚴禁弄虛作假。
                  3、各工程質量監督員在日常的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預檢中,發現工程質量問題,必須及時填寫整改意見書,分別送施工單位、生產科、勞資科各一份。
                  4、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作業規程》施工,凡不按規定施工,而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的,礦將責令施工單位返工并處以200~2000元罰款,嚴重的必須立即停工。
                  5、施工工程項目必須按照《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并制定工程質量標準,無工程質量標準,不驗收結算。
                  6、當月施工的所有工程項目,必須有驗收數據,并報工程質量監督小組組長及安監站簽閱后,方可生效,進行結算。


                  采掘工程質量管理獎罰制度


                  為了加強我礦采掘工程質量管理,確保礦井安全世界生產,根據我礦實際情況,經礦研究決定特制定采掘工程質量管理規定如下:
                  一、成立采掘工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伍世堯
                  副組長:馮奎安 張進勇
                  成 員:謝宏光 譚業怡 韋明超 吳耀學 岑喜飛 李善寶 韋紹玲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管理日常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礦生產科,由韋明超負責。
                  二、領導小組的工作職責
                  1、每月定期進行采掘工程質量檢查驗收,要求小組成員全部參加,無故不參加者,一次罰款20元。
                  2、生產科必須做好每次檢查記錄,把檢查結果及時在礦調度室公布,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按落實措施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并將罰款通知單送達受罰單位或個人。
                  3、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采掘工程質量工作會議,專題分析研究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方案和管理措施,提高工程質量。
                  三、采掘工程質量管理
                  1、巷道掘進必須嚴格按作業規程規定的巷道斷面坡度等施工,巷道達不到要求或出現超高超寬巷道的,除要求返工外,還必須罰款50~5000元。
                  2、煤巷掘進支護規格為棚距0.7m,并背頂背幫,如出現棚距大于0.8米或背頂背幫不合格,或支護不牢固等原因,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并限期整改。
                  3、掘進巷道所使用支護木材料尾徑必須大于12公分(去皮),否則每發現一處罰款50~500元,并要求更換。
                  4、斜坡放煤必須堅持在封塘閘下放煤,封塘閘必須符合作業規程的要求,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50~1000元。
                  5、采掘巷道或行人,回風的巷道必須有專人維護,折損斷梁斷腿的架必須及時更換或補架,不安全不生產。對于經礦管理人員或安全員指出又不進行處理的,罰款100元。
                  6、所有掘進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和探放水制度,如發現隱患不處理每次罰款100元。
                  7、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備用支護材料并不得少于3個循環的支護用料,否則罰款200~500元。
                  8、掘進工作面必須配備支護使用的工具,否則每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9、礦務局檢查驗收發現不合格工程的,扣罰施工單位1000元,同時扣罰礦有關人員和主管領導50元。
                  10、對經局檢查驗收合格并獲得礦務局獎勵的,資金分配由項目負責人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并報領導小組組長審批發放。


                  頂板管理安全措施


                  一、成立頂板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馮奎安
                  副組長:張進勇 韋明超
                  組 員:吳耀學 岑喜飛 黃啟寧 彭宇桂 韋紹玲 李善寶
                  二、具體措施:
                  1、每月召開頂板管理會議,研究解決頂板管理存在的問題和制訂防范事故發生的措施。
                  2、通風大班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對全礦目前正在使用的巷道進行全面檢查維護,發現危巖及時撬下,一時無法撬下的要做好臨時支護或永久支護。
                  3、瓦檢員在檢查瓦斯的同時,要負責檢查巷道的頂板情況及支護質量,發現不符合要求的責令現場工作人員及時處理或返工,現場無工作人員時要想辦法獨自處理,一時處理不了的也要做好警示標記,注明注意事項。
                  4、生產、安監、通風等部門管理人員下井檢查工作時,要注意觀察頂板情況和工作面支護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5、各作業地點人員要認真按作業規程要求作業,做標準工,干標準活,同時要服從礦管理人員的管理,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6、井下所有工作人員無論工作或休息均應經常觀察所在地點的頂板情況,發現危險及時撤離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人力推車及停放車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人一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四、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五、推車時注意不要讓手超出車箱體的最外緣,以防受傷。
                  六、及時處理跳軌的礦車,但嚴禁就近拆除巷道中的單柱作撬棍使用。
                  七、剎車時一定要用合理的剎車工具,不要用腳或身體剎車。
                  八、煤巷推車時兩手扶住礦車箱的扶手,不準把手放在礦車端的上部,防止巷道不夠高,被支架壓對手部受傷。
                  九、煤巷推車進出時,一定要發出警號,發現有人行走或在巷道中作業時,立即剎車或要求避讓。
                  十、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十一、提升時上平臺空車道內不準有礦車,防止脫繩失誤,脫繩工可向外跑。
                  十二、各平臺的防跑車裝置要按規定正常使用,否則罰款信號工50~100元。

                  鋼絲繩更換制度


                  一、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根據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專為升降物料的鋼絲繩在安全系數小于6時必須更換。
                  三、專為升降物料的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之比達10%時必須更換。
                  四、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少量達到10%時,必須更換。
                  五、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鋼絲繩:
                  1、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2、斷絲超過本制度第三條的規定。
                  3、直徑減小量超過本制度的第四條的規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六、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增加必須立即更換。
                  七、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八、礦有關部門要經常對鋼絲繩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主副井防滅火措施


                  1、木料場距離主井或副進口不得小于80m。
                  2、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3、不得在主副井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進行,每次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報有關領導、部門批推后方可施工。
                  4、井口附近20m范圍內的照明線路必須符合消防規定。
                  5、在地面距主副井口不超過50m范圍設置消防材料庫。
                  6、如井口或附近發生火災,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并匯報有關領導和調度。防止煙火進入井下。

                  礦井和重要設施保衛制度

                  一、各重要庫房、機電峒室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嚴禁脫崗、離崗,非工作人員嚴禁入內。
                  二、井口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民工必須持入井證或安監站證明方可入井。嚴禁外人入井,如必須入井必須征得安監站同意,防止外人搞破壞。
                  三、工業廣場看守員必須加強巡察。
                  四、無專職值班員看守的重要設備設施,礦保衛科必須加強巡察。
                  五、在值班和巡察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必須及時匯報保衛科或礦領導。
                  六、值班人員和保衛人員必須高度負責,如因不負責任造成設備設施丟失或遭破壞,將追究其責任,嚴肅處理。


                  上班考勤制度


                  為嚴明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防止上崗人員遲到、早退、脫崗、離崗,影響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并嚴格執行。
                  一、每班的班前、班中、班后,進行查崗。
                  二、各部門、科室、區隊負責人對本部門、科室、區隊員工進行查崗考勤。
                  三、安監站對各部門、科室、區隊負責人進行查崗考勤。
                  四、對于下井人員,管理干部下井由調度員考勤,其他人員下井由井口檢查員考勤。
                  五、考勤時,對于遲到、早退在半小時、1小時內,按半班考勤,超過1小時的當缺勤考勤。
                  六、特殊工種、特殊崗位人員必須執行交接班制度,遲到、早退、脫崗、離崗的都當作缺勤考勤。
                  七、當月出勤天數達不到應出勤天數80%的,扣除其當月工資的50%,達不到應出勤天數50%,扣除其當月全部工資。特殊工種和特殊崗位當班不上班又無人頂班的,扣除其當月全部工資。(因公出差、學習人員,該出差、學習天數累入出勤天數。)
                  八、每月底各考勤負責人將考勤表交總工綜合審核,由勞資部門執行,如果考勤負責人不負責任亂考勤,多考漏考的,每發現一次給予罰款50~500元。

                  交 接 班 制 度

                  一、安瓦員、水泵司機、井下電鉗工、配電工、主扇司機、井口檢查員等工種必須進行現場面對面交接班。
                  二、采掘工在正常安全生產情況下,交接班時間不得超過一小時,如果工作面存在沒有處理完的安全隱患,則該工作面的采掘工必須進行井下現場面對面交接班。
                  三、交班人員在交班時,必須把本班安全生產情況和存在問題及注意事項向下一班接班人員清楚明了交班,并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四、交班人員交班時,要把本班的工具設備、儀器等進行集中,與接班人員清點交班清楚,方可下班。
                  五、接班人員上班前,必須認真聽取、詢問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明確自己的職責和任務,以便于順利開展本班工作。
                  六、采掘運工、機電大班必須在班前召開班前會,班組長必須了解清楚上一班的安全生產情況、存在問題,明確本班的職責,任務及注意事項,在派班時間本班員工進行明確布置,提醒員工注意安全。
                  七、礦由于臨時安排的工作或其他工程需要執行交接班的,由礦主管領導決定,布置后,遵照交接班制度執行。
                  八、如不執行交接班的不召開班前會的每檢查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次,如因交接班原因造成安全生產情況不明而造成事故的,另進行分析處理。
                  安 全 投 入 保 障 制 度

                  1、礦按規定提取足額的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并上繳礦務局,由礦務局統一安排使用。
                  2、安全投入資金實行??顚S?,嚴禁挪作他用。
                  3、礦每年初根據礦井的生產情況,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完成時間和責任人,由礦務局安排專項資金。
                  4、安全投入資金主要用來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備,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
                  5、對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應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從安全投入資金中列支。
                  6、各種安全資金投入后,必須經局(礦)的生產、安監、計劃、財勞等有關部門現場檢查驗收,并有項目的結算單,總結及申報報告,經有關部門及主管領導審核簽閱,方可生效,進行結算。


                  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一、礦成立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領導小組,六個專業指定專人負責收集管理材料。
                  二、礦每月底由領導小組組織礦管理人員對礦井六大專業分別進行評估。
                  三、各專業負責人必須按《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局《合山礦務局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辦法》(合局生字[2004]12號文)進行考核評分,并整理各專業的原始記錄臺帳。
                  四、各專業考核結果必須有記錄和考核評分人員的簽名。
                  五、各專業負責人每月5日前必須把上月各專業評估材料送領導小組組長匯總上報礦務局。
                  六、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按礦務局安全質量標準化獎罰辦法管理。

                  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1、安全操作規程由項目、工程具體管理的技術人員進行編寫。
                  2、安全操作規程要函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3、要分別制定各種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和危害。
                  4、安全操作規程初稿編好后,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進行會審,并根據各部門人員提出的問題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5、安全操作規程完稿打印后,施工單位負責人要組織操作人員進行學習,熟悉后才能進行操作。
                  6、安監部門對各安全操作規程在工作中實際應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有不合理的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為改善和提高我礦應對重大事故的處理和救援能力,做好礦井災害的預防,特別是礦井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使搶險救災工作有計劃地開展,使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盡量減少到最低程度,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礦特制定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1、礦每年必須根據礦井生產的實際情況,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及人員編制年度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對礦井可能發生的災害事故進行全面分析,并制定一旦發生災害事故時的應急救援預案。
                  3、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礦務局總工程師批準后,礦必須組織全體員工進行學習,使每位員工熟悉掌握每種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處理措施,熟悉避災路線。
                  4、礦每年應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一次演習,對演習過程中發現的存在問題應及時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5、礦井發生災害事故后,礦調度應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規定的通知順序通知有關領導和單位,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為防止礦井災害事故的發生,必須對礦井主要事故災害制訂防范管理措施,加強對主要災害的預防,嚴防事故發生。
                  1、礦有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災害主要有:頂板事故、水害事故、瓦斯燃燒爆炸事故、煤塵爆炸事故、機電事故、提升運輸事故、放炮事故和火災事故等。
                  2、對各類主要災害事故,由各業務部門分別制定管理制度和預防措施,同時要加強監控和強化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3、對各類主要災害事故的管理制度和預防措施,安監部門要對其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4、一旦礦井發生災害事故,礦調度接到匯報后立即按礦井災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順序通知有關領導和單位,及時組織開展搶險救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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