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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尚莊煤礦“3·27”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作者:煤礦安全網 2022-05-19 21:44 來源:煤礦安全網 措巷 事故 曾飛 絞車 安全生產法

                    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尚莊煤礦“3·27”運輸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2022年3月27日0時許,江西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尚莊煤礦(以下簡稱尚莊煤礦)東Ⅰ下山采區507措巷上部車場轉運料車時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18萬元。

                    3月28日-30日,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會同豐城市紀委監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并邀請豐城市檢察院派員參加。

                    事故調查組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原則,通過勘察事故現場、調查詢問有關當事人、查閱相關資料,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問題,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F將事故調查處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礦井及事故地點情況

                    (一)礦井概況

                    尚莊煤礦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豐城市尚莊街道境內,為省屬國有煤礦,隸屬于江西省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安源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生產能力為40萬噸/年。

                    礦井采用斜井-立井綜合開拓,邊界式通風方式?,F生產水平為-650m水平,布置東Ⅰ下山、東Ⅲ上山兩個采區。主要開采B4煤層,厚度0~3.59m,平均為1.63m,傾角10°~25°。礦井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煤層自燃傾向性為容易自燃,煤塵具有爆炸性,水文地質類型簡單。

                    礦井證照齊全有效。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3600002009111120041234,有效期至2034年9月26日;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贛)MK安許證字〔2021〕13,有效期至2024年6月29日;營業執照編號為913609816960525535,有效期長期。該礦“五職礦長”配備齊全,副礦長湯國禹(主持行政工作)、總工程師樊玉安、生產副礦長黃祖忠、安全副礦長萬火春、機電副礦長陳權,湯國禹于2022年1月12日新任職、在培訓待取證,其他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均在有效期內。

                    該礦屬正常生產礦井,采用“三八”制作業,工作時間為早班6:00-14:00,中班14:00-22:00,晚班22:00-次日6:00,早班為檢修班,中、晚班為生產班。

                    (二)事故地點及現場勘查情況

                    事故發生在該礦東Ⅰ采區507措巷上部車場與507進風措巷上部車場交叉點附近,標高為-780.6m。

                    507措巷為507工作面回風上山,斜巷長200m,坡度-15°,煤巷,受壓擴修后采用11#工字鋼架梯形棚支護、榴樹加強支護,上凈寬3.4 m,下凈寬4.2 m,巷道凈高2.4 m;其上部車場全長約10.3m,上變坡點到絞車的斜巷長28.8m。該巷下向右幫安裝有兩根10寸瓦斯抽放管,懸掛高度在1.2-1.5m之間。

                    507進風措巷原是503工作面順槽的進風措巷,現主要用作507工作面進料,斜巷長75m,坡度-17°,巖巷,采用錨噴支護,半圓拱型斷面,凈寬3.6 m、凈高3.0m,巷道內設置有三道風門。其上部車場全長約12.5m,自變坡點起往絞車房方向略帶下坡。其提升絞車安裝在507措巷上部車場下向右幫的硐室內。

                    507措巷和507進風措巷均采取絞車提升運輸,絞車型號JYB-16×1.4,鋼絲繩直徑18.5mm。兩巷上部車場鋼軌18kg/m,人行道寬度1m左右,單開岔道手動變軌。該交叉點到507措巷下變坡點長約7m,到507進風措巷變坡點長約10m。

                    現場勘查時,507進風措巷絞車鋼絲繩在507措巷上部車場下向右幫呈緊繃狀態,繩長10.3m,其一端用三聯環連著老鉤,在507措巷變坡點以下約5.3m處,老鉤上掛著兩輛料車,前車裝有兩桶機油,每桶180kg,該車身長2.3m,后車為空車,車身長2.2m。鋼絲繩另一端連著絞車,絞車處于閉鎖狀態,壓在絞車主軸擋繩板上的鋼絲繩被勒斷了兩股,絞車出繩方向左邊的剎車帶和深度指示器均被鋼絲繩勒壞并歪倒,絞車硐室與巷道轉角處的兩根單體液壓柱(支架棚腿)也被鋼絲繩勒倒斜靠在巷幫上,其中靠外的單體液壓柱被鋼絲繩緊緊勒住中間靠下一點的位置,其與往外約30cm處的一根木棚腿正好形成一個窄小空間,單體柱旁邊兩個滅火器上留有血跡。507措巷絞車的老鉤則在上變坡點附近,單連環與鋼絲繩連接,沒有余繩。

                    (三)礦井機電運輸安全技術管理有關規定

                    礦井操作規程、斜巷運輸等有關安全技術措施明確規定:“掛礦車下放時,掛好老鉤后要檢查余繩,余繩過長時,要通知絞車司機收緊余繩”,“在上部車場嚴禁有余繩開車”,“開車前必須檢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是否可靠”“接到開車信號后,打開將要通過運行車輛的擋車器或擋車欄”等。礦井未針對事故地點兩部絞車鋼絲繩“十”字交叉、且車場長度有限等安全風險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礦井《關于加強斜巷軌道運輸管理的規定》中明確:機電科全面負責斜巷軌道運輸管理及提升設備、安全設施的驗收檢查工作;安全科負責運輸設備安全的監督;各生產區隊負責所轄區內運輸設備、安全設施的安裝、使用及日常維護。507措巷和507進風措巷在用小絞車歸準備隊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

                    事故當班現場作業人員肖廣新、吳斌、肖民強及曾飛平(死者)均經礦培訓科培訓,并取得信號把鉤工或小絞車司機證照。

                    (四)其他有關情況

                    本次事故是該礦百日內再次發生鋼絲繩傷人致死事故,2021年12月22日,該礦507采煤工作面發生一起絞車鋼絲繩傷人致死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反映該礦吸取事故教訓不深刻不到位。

                    二、事故發生經過、救援、報告及善后處理經過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22年3月26日晚班,尚莊煤礦準備隊隊長李國龍組織值班副隊長何小剛、跟班副隊長孫銀生、運輸班長曾飛平等18人召開進班會,班前教育強調了安全注意事項。會上布置了工作,其中運輸班班長曾飛平帶吳斌(副班長)、肖廣新、陳舉民、肖民強、喻天有等6人負責將兩桶機油運送到507工作面風巷,并帶一輛空料車用于風巷修理出渣。

                    21:40左右,準備隊陸續下井,約23時到達507油泵房,隨后班中餐也到了。此時孫銀生接到調度室電話通知,507順槽皮帶機頭需要清理。孫銀生安排運輸班6人飯后搬運材料,并強調安全,自己帶領其余人員到皮帶機頭清理。飯后運輸班曾飛平6人將一輛空料車和一輛載有兩桶機油的料車推至507進風措巷下部車場,并進行人員分工。

                    吳斌開動507進風措巷絞車將兩車提升至上部車場,在未處理過長余繩的情況下,閉鎖絞車后便到507措巷下部車場去負責警戒、打信號。曾飛平將507進風措巷的老鉤從前車碰頭上摘下,又將這只老鉤掛在了后車碰頭上。隨后肖民強、喻天有、陳舉民從507進風措巷一同到上部車場看見料車已掛了鉤,也沒注意老鉤是否掛錯和是否存在余繩。曾飛平安排肖民強去打開507措巷的安全擋,此時阻車器已打下,并壓在前車下。肖民強隨即問“老鉤掛好了不”,曾飛平回答掛好了。27日0時左右,肖民強打開安全擋,在未接到下車場開車信號的情況下,曾飛平四人將兩料車往下推,其中陳舉民在下山方向后車左邊、肖民強在其后面,曾飛平在后車右邊、喻天有在前車右邊一起推車。

                    料車推過變坡點后,快速下滑,帶動地上余繩迅速往507措巷上部車場右幫掃去,鋼絲繩摩擦軌道冒出火花,喻天有及時起跳閃躲過,后邊推車的曾飛平左大腿被鋼絲繩勒住,并將其往巷道右幫擠壓、勒鋸,被擠在單體液壓支柱與木棚腿的窄小空間內,上身前傾向外,左腿正好靠在單體液壓柱上被繩子勒住,因余繩到頭、料車急停,鋼絲繩瞬間緊勒鋸斷其左腿腹股溝處(僅剩皮肉組織相連)并陷在其中,造成大出血不止。

                    (二)事故救援經過

                    事故發生后,肖民強、陳舉民、喻天有三人發現曾飛平被鋼絲繩擠壓在右幫里,繩陷在曾飛平的左腿中,大出血不止,立即開始搶救。同時肖民強叫507措巷絞車司機肖廣新下來,肖廣新下來前通過絞車信號呼叫了副班長吳斌。大家一起用鉆桿撬和手拽鋼絲繩的方式,將曾飛平從幫上抱出,由陳舉民坐在地上將其斜抱,肖廣新脫下曾飛平的上衣在原地對傷口進行了包扎,但是止不住血。當時曾飛平意識清醒,喊痛,讓大家快點救他。喻天有和肖民強則分頭去找擔架。巡查到此的安全員李軍波打電話向調度室報告了事故情況。

                    待喻天有等從東Ⅰ架空乘人裝置機頭處找來了擔架,幾人合力將曾飛平抬往507措巷下山。途中與趕來的帶班副隊長孫銀生等7人輪換著將傷者曾飛平抬到東Ⅰ架空乘人裝置中部車場。

                    調度室接報后立即電話通知礦領導,27日00:08分-00:19分,礦領導湯國禹、林光前、黃祖忠、樊玉安、陳權、萬火春陸續趕到調度室指揮救援工作。

                    抬至中部車場時,抬擔架人員體力不支,孫銀生就通過載波聯系上部車場,用料車將曾飛平提至-650水平大巷,用電瓶車往外運,1:32分到達-650水平三角墩,醫生石雙壽對曾飛平再次進行包扎和止血,發現其左腿腹股溝僅有些許肌肉組織相連,大動脈破裂,血基本流干,基本沒有脈搏和血壓,但還稍有意識。然后直接將車推到主井下車場,從主井提升地面。

                    27日2:10分到達地面,立即用救護車將曾飛平送至豐礦總醫院進行搶救,2:3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三)事故報告情況

                    事故發生后,尚莊煤礦按規定向安源煤業公司報告,向豐城市應急管理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江西局報告了事故。

                    (四)善后處置情況

                    4月14日尚莊煤礦與遇難者家屬簽訂了賠償協議,支付了賠償金,事故善后處理結束。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507措巷絞車下放料車時,由于錯掛了老鉤并留有余繩,下放料車的鋼絲繩受力繃緊,擠壓并鋸斷正在推車的曾飛平左大腿,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間接原因

                    1.作業人員違章作業。在絞車下放料車過程中,未按要求檢查并處理好余繩;推車前,未按規定向絞車司機發送并確認開車信號,違規提前打開阻車器和安全擋。

                    2.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事故地點巷道布置不合理,存在兩絞車道“十”字交叉、且車場長度有限等安全風險;沒有針對容易掛錯老鉤、車場轉運兩輛及以上礦車長度不夠等安全風險制定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F場安全確認流于形式,未及時發現并消除掛錯老鉤和存在余繩等安全問題;現場安全監督不到位,準備隊跟班干部和安全員事發前均未到事故地點開展安全檢查巡查。

                    4.安全教育培訓不力。吸取本礦“12·22”事故教訓不深刻,安全思想不牢,安全意識淡薄,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舉一反三不夠,反“三違”工作不力;現場作業人員自?;ケR庾R差,在未進行任何安全確認的情況下,集體違章下放料車,未發現和處置掛錯老鉤、留有余繩、提前打開安全擋等事故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分析認定,這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責任劃分與處理建議

                    1.曾飛平,男,準備隊運輸班班長,事故當班班組現場主要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工作失誤,掛錯老鉤,在未進行安全確認和處理好絞車余繩的情況下,指揮現場作業人員提前打開安全擋并推下料車,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不再追究其責任。

                    2.吳斌,男,準備隊運輸班副班長,絞車司機,事故當班班組現場負責人?,F場安全管理不認真,安全確認不到位,未有效制止曾飛平等人的違章行為,同時違章作業,開絞車沒有收緊余繩,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1]之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3]之規定,建議予以撤職,并處罰款0.3萬元的行政處罰。

                    3.孫銀生,男,中共黨員,準備隊副隊長,事故當班準備隊跟班干部?,F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當班作業現場安全隱患、有效制止違章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五)(六)[4]項之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5]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4.李國龍,男,中共黨員,準備隊隊長,準備隊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地點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反“三違”工作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三)[6](五)(六)項之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5.彭忠全,男,中共黨員,準備隊支部書記,負責準備隊安全管理、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反“三違”工作不力,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7](六)項之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8]、《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9]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并處上一年度年收入20%罰款的行政處罰。

                    6.李平榮,男,中共黨員,安全科科長,負責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監督作業規程審批及安全措施落實、管理煤礦安全員。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反“三違”工作不力,督促安全員履職不到位,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且對“12·22”事故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

                    7.黃祖忠,男,中共黨員,生產副礦長,分管礦井生產管理、勞動組織,分管綜采隊、準備隊、開拓隊等。吸取本礦“12·22”事故教訓不深刻,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地點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反“三違”工作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三)(五)(六)項之規定,對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且對“12·22”事故負有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撤職處分。

                    8.萬火春,男,中共黨員,黨委委員,安全副礦長,分管安全監督管理、安全培訓工作。安全監督管理不到位,對事故地點存在的安全風險管控不到位,職工安全培訓工作不力,反“三違”工作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三)(六)項之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處上一年度年收入20%罰款的行政處罰。

                    9.林光前,男,中共黨員,黨委書記,主持礦井黨委全面工作,分管安全思想教育和宣傳等工作。礦井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思想麻痹、違章作業、自?;ケR庾R差,反“三違”工作不力,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二)(六)之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處上一年度年收入20%罰款的行政處罰。

                    10.湯國禹,男,中共黨員,黨委委員,副礦長,主持礦井行政工作,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吸取本礦“12·22”事故教訓不深刻,履行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力,安全管理不到位,督促礦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反“三違”工作不力,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10]之規定,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11]之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政務記大過處分,處處上一年度年收入40%罰款的行政處罰。

                    11.尚莊煤礦,吸取本礦“12·22”事故教訓不深刻,未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現場安全管理差,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和反“三違”工作不力,造成事故發生,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12]、第二十八條第一款[13]、第四十一條[14]之規定,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15]之規定,建議給予其罰款100萬元的行政處罰。

                    事故后,2022年3月28日豐城市應急管理局撤銷該礦三級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并責令停止生產。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切實提高政治站位。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來本礦多起事故教訓,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兩個至上”,統籌“兩件大事”,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始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杜絕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堅決遏制生產安全事故,以良好的安全生產實際成效踐行“兩個維護”。

                    2.加強技術管理和現場安全管理。優化生產系統,合理布置井巷工程,杜絕因設計上的缺陷帶來系統上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難度,提高礦井本質安全水平。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強化礦領導下井帶班和安全管理人員現場跟班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機電運輸等薄弱環節安全巡回檢查力度,加強和規范安全確認,做實做細反“三違”工作,及時制止和糾正不安全行為,落實好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督促作業人員上標準崗、干標準活。

                    3.強化安全雙重預防機制。開展提升運輸專項風險辨識,制定安全風險和管控措施“雙清單”,實行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時全面排查治理提升運輸設備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加強日常檢查、保養、維護,確保設備完好、設施齊全可靠,嚴禁帶病運行;立即停止絞車道“十”字交叉提升。

                    4.強化事故警示和安全教育培訓。深入開展事故反思活動,全面加強職工安全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訓,著力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要從應知應會入手,嚴格和規范全員培訓、“三項崗位人員”培訓等工作,力求形式管用、效果有用,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技能,切實增強按章操作的自覺性,提高全員自?;ケR庾R和能力。

                    5.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修訂完善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排查事故救援救護流程、救護救援物資儲備、救護知識培訓等環節的短板漏洞。強化員工互救能力培訓和實戰演練,配齊救護物資,前置救護力量,確保事故發生后能夠及時啟動響應,及時有效做好事故救援工作,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災害損失。

                    附件:尚莊煤礦“3·27”運輸事故現場示意圖

                    尚莊煤礦“3·27”運輸事故調查組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1]《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七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落實崗位安全責任,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落實崗位安全責任,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3]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

                    [4]《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五)(六)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5]《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允許從業人員上崗,致使違章作業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

                    [6]《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三)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7]《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二)組織或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8]《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 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于管理,貫徹執行、檢查督促落實上級決策部署不力,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9]《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蛘叩蹁N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10]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11] 《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12]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考核,保證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13] 《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4] 《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15] 《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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